未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 潍坊开出首张罚单

2020-09-01 15:32:25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单姗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单姗 潍坊报道

  9月1日,是未挂牌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实施的第一天。早上8:18,在潍坊市区新华路与胜利街路口,民警现场处罚开出了首张罚单,驾驶人被处以罚款20元。这是潍坊交警对未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进行的现场处罚第一单。

  为加强路面管理,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出行安全水平,自9月1日起,潍坊交警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专项整治行动,严查不按规定悬挂号牌违法行为,推动市民电动自行车出行文明素质和法治意识整体提升,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早上8点,记者来到潍坊市区胜利街与金马路交叉口,高新交警大队的民警正在对电动车违法行为进行整治,此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被民警拦下后,从车筐里拿出了牌照,告诉民警自己早已领取了牌照,但由于电动车没有合适的地方悬挂,便将车牌放到了车筐里。民警对其进行了劝导,驾驶员表示会尽快将牌照挂好。

  一位未悬挂号牌的驾驶员被民警拦下,他告诉民警,自己的车牌前段时间被盗,经过电动车挂牌系统查询后,民警确认这位驾驶人的车牌已经办理过登记挂牌手续,提醒车主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车牌,丢失后要及时到属地车管所办理补牌手续。

  潍坊交警提醒,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驾车出行时,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行经路口时,要按照信号指示通行,严禁闯红灯、逆行、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按规定载人等违法行为,否则,将被依法处以20-50元罚款的处罚。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规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需要登记的具体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八条驾驶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七十条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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