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出台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2019-03-20 16:55:00 来源: 大众网潍坊·海报新闻 作者:

  大众网潍坊·海报新闻3月20日讯(记者 孙永莲)3月20日上午,潍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司法局局长王立杰、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赵忠才解读《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介绍《办法》制定出台相关情况和贯彻落实计划,并回答记者提问。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市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司法局(原市政府法制办)按程序审查完成后,于2019年1月4日提请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1月28日,田庆盈市长签署第95号政府令予以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王立杰局长介绍,《办法》是市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城市运行的“生命线”,其建设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着城市品质和形象。长期以来,“重地上、轻地下”“重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维护”的错误观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地下管线建设速度不断加快,规模日渐庞大,种类越来越复杂,地下管线管理方面的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管线管理部门单位多,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监管不到位,难以形成合力;管线建设统筹不力,设计前瞻性差,道路反复开挖,不仅浪费社会资源,而且影响城市交通,群众意见大;档案信息归集率较低,家底不清、信息不全,尚未建立起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机制。 目前地下管线管理尚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从地下管线的复杂性、专业性和统筹管理的整体性看,制定《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立法项目确定后,市司法局与市城市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专家成立了立法课题组负责起草工作,赴寿光、昌乐两地开展立法调研。完成起草工作后,我们先后两次书面征求了区(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组织召开了立法论证会,征求了政府法律顾问、立法专家库成员、相关立法联系点的意见,通过潍坊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上述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提交2019年1月4日市政府第31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共八章,共五十一条,在制度设计上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理顺了管线管理体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指导意见关于强化政府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加强联动协调的要求,《办法》明确界定了各级各方责任:各级政府负责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线的协调指导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工作;规划、建设及相关行业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职责;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所属管线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二是规范了管线规划建设管理。一是规划先行,合理安排建设。为解决各类管线建设不相协调的问题,《办法》依法设计了地下管线规划编制体系,规定各级政府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行业部门据此编制专项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明确管线控制性要求。二是制定建设计划,加强统筹管理。为解决地下管线无序建设、道路反复开挖的问题,《办法》建立了年度建设计划制度,未列入计划的不得开工建设。新改扩建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三是明确各方责任,保护管线设施。《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当通过资料查询、现场核查、探测等形式确认现有管线情况;施工单位施工活动对既有地下管线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三是强化了管线安全运行保障责任。为加强管线运行管理,保障管线运行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办法》一是明确行业部门与管线责任单位的责任,行业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管线责任单位承担所属地下管线运行安全责任。二是规范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处置,行业部门编制行业应急预案,管线责任单位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管线事故后,管线责任单位按照预案进行抢修。三是明确废弃管线处置责任。管理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废弃地下管线,确需废弃的依法办理手续;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处置;产权不明的废弃管线,由行业部门组织拆除。四是推进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建设。管线工程档案信息是管线规划、建设、运营养护、维修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为此,《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建立系统,信息共享。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管线信息管理标准规范,建立综合信息系统和信息共享、动态更新机制;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按标准建立专业信息系统,实现与综合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二是档案报送,汇集数据。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相衔接,《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依法移交工程档案;地下管线属性信息发生变化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一个月内移交相应资料。五是明确了综合管廊建设管理要求。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要求,引领我市综合管廊建设,《办法》设专章作了规范:一是明确入廊要求。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新改扩建城市道路,按照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综合管廊的,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综合管廊。除特殊情况外,已建综合管廊区域所有管线都应当按规划入廊。二是明确养护责任。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维修,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三是实行有偿使用。按照《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要求,管理维护单位向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支付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由双方按照价格、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制定的管廊使用费指导意见协商确定。六是设定了法律责任。对管线建设管理中多发的违法行为,《办法》规定了法律责任。一是未按规定查询和取得地下管线资料擅自施工、损坏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或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管线未及时处置、消除隐患的,对管理维护单位责令改进、给予罚款。三是危及管线安全或者妨碍管线正常运行的,对违法行为人责令改进、给予罚款。四是未按规定移交管线资料、报送变化信息的,对建设单位、管理维护单位责令改正、给予罚款。五是信用档案管理。管线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绘及管理维护等单位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赵忠才主任介绍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贯彻落实意见。据悉,《办法》共分为八章,五十一条。包括总则、规划、建设、运行保障、信息与档案管理、综合管廊、法律责任、附则八部分。

  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适用范围,第二条规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信息与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是,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管线以及海域范围内的地下管线除外”;提出了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地下管线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地下管线的组织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并组织实施、统筹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等工作;为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加强联动协调,形成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分层级对 相关部门的职责做了界定: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协调指导和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工作;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依法管理使用地下管线的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第二章规划,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县(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各类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建设工程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查询地下管线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探测形成现状资料。地下管线工程完工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第三章建设,地下管线建设,应当根据计划合理安排。规定了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避免管线无需建设。针对道路反复开挖,规定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依法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明确了建设施工过程中各方责任。强化工程测量及标识设定,进一步规范新建行为;明确验收与移交法律责任。 第四章运行保障部分,为加强地下管线运行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办法》规范了预案的制定和应急处置,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事故报告职责,并按照预案进行抢修。同时,规定了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的职责,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运行安全,加强日常管理并对废弃管线处理进行了规定。此外,明确禁止危害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信息与档案管理,为保证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准确性,此章节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标准和规范,建立信息共享、信息动态更新等内容,专门对地下管线普查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档案报送责任。 第六章综合管廊,对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作了相应规定。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综合管廊的管理工作;明确入廊要求、运营管理责任;实行有偿使用,对管廊使用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和管廊运营单位双方协商确定;创新投融资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办法》设定了法律责任。同时,对于有上位法设定的法律责任,不再重复规定。第八章附则部分,军事专用地下管线、工业企业内自备地下管线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他指出,下步,我们要以《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契机,推动全市地下管线有关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地下管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地下管线有关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落实地下管线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行业监管能力建设,编制各自行业范围内的应急预案,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事项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二是实施中心城区地下管线普查与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为推动《办法》落实,摸清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现状,由市城管局牵头,实施中心城区地下管线普查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计划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重点查清地下管线的种类、数量、功能属性、材质、管径、平面位置、埋设方式、埋深、高程、走向、连接方式、权属单位、建设时间、运行时间、管线特征、沿线地形以及相关场站信息,在此基础上,摸清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行业主管责任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制定判定标准,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排查具体情况。三是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地下管线有关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门资金,对辖区内地下管线进行补测、补绘,确保地下管线数据更新及时、准确、实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地下综合管廊,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支持管理维护单位参与管廊投资建设和运营。四是加强宣传教育。要做好地下管线有关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利用电视台、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地下管线立法的宣传教育,重点是宣传办法的目的、意义以及主要内容,特别是做好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的宣传教育使其相关人员真正的弄懂和掌握《办法》。动员公众参与地下管线的监督保护和相关知识的传播,加强普法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公众地下管线工作的支持力度和参与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重视地下管线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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