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出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2019-03-20 14:44:00 来源: 大众网潍坊·海报新闻 作者: 孙永莲


  大众网潍坊·海报新闻3月20日讯(记者 孙永莲)3月20日上午,潍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司法局局长王立杰、市交通局副局长郑伟解读《潍坊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介绍《办法》制定出台相关情况和贯彻落实计划,并回答记者提问。

  为加强我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保障公众出行需要和运营安全,根据市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市交通局起草了《潍坊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司法局(原市政府法制办)按程序审查完成后,于2019年1月4日提请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1月28日,田庆盈市长签署了第96号政府令予以公布,自4月1日起施行。

  王立杰局长介绍,2018年,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的第3年,也是政府立法成果丰硕的一年。这一年,我们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高质量的推进地方立法工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1部,出台政府规章5部,圆满完成了年度立法任务。以提高立法质量为核心,不断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他指出,公共交通是城市综合交通服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事业。近几年,我市城市公共交通总体保持有序发展,目前共有运营车辆1517辆,线路97条,总长度1904.23公里,日运量34万人次,对于满足公众基本出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场站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不衔接、线路运营权运作不规范、日常监管措施不到位等问题。2017年交通部出台了《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规划与建设、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做出了制度安排,为我市立法提供了依据,2018政府工作报告又提出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因此,为了落实上级有关政策要求,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高质量发展,满足广大市民出行需求,缓解和治理交通拥堵,出台一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为了做好《办法》的立法工作,2018年5份,我们组织市交通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公安局等部门成立了立法课题组,统筹推进立法进程。6至7月份课题组在认真梳理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面临的问题矛盾、广泛征求起草建议、深入县市区开展立法调研、组织座谈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接到市交通局送审稿后,我们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向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部分市政府立法工作联系点、法律顾问、立法智库成员书面征求了意见。10月份,我们组织相关部门、法律顾问、立法智库成员、社会专家召开了审查论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11月份又会同市交通局到济南、常州等地开展调研。我们在认真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广泛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多次组织课题组成员对送审稿进行集中封闭修改,对各部门提出的不同意见进行了沟通协商,经部门会签后又征求了市政府各位领导意见,提交2019年1月4日市政府第31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

  《办法》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广泛参考了湖北、贵州、云南、济南、无锡、常州等地的立法经验,重点规范了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服务与安全、监督检查等内容。一是强化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资金保障。针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短板问题,我们借鉴外地做法,在《办法》中作出了相应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加强财政支持保障,规定将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将对公交企业的低票价运营亏损、政策性亏损的补偿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建立成本规制制度。另一方面合理利用土地开发增加收益,规定城市道路以外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在不影响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对地上地下空间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收益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弥补亏损。二是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规划与建设。针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布局不合理、建设不足等问题,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强化规划控制,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功能布局和控制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二是推进配套建设,根据专项规划需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国土部门将其纳入土地招拍挂条件。三是加强用地保障,将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规定停车场、枢纽站、首末站、保养场等设施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应。四是突出重点区域,规定交通枢纽、大型公共场所配建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三是落实城市公共交通路权优先原则。从济南、常州等地实践来看,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路权优先,可以实现车辆准点、快速运行,更多的市民会选择乘坐公交车出行,从而减少私家车上路数量,缓解交通拥堵。《办法》主要从两个方面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路权优先,一是设立专用道,规定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实际需求,在城市中心城区单向三车道以上道路辟建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用道,同时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规划和建设,建立完善的专用道网络。二是信号优先,在有条件的路口增设专用导向车道,科学设置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保证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四是维护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秩序问题。实行线路特许经营制度是实现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转变的较好方式,目前,外地许多城市公共交通都实行了线路运营权特许经营制度,收到了较好效果。因此,《办法》第三章运营管理中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取得线路运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五是规范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由于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特殊性,经营者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的好坏直接关系广大市民能否舒适出行、顺利出行、安全出行,体现着一个城市的窗口形象。因此,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尤为重要。《办法》第四章运营服务中,针对目前我市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主要就提高经营者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等方面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定了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该诚信经营、规范服务。同时对经营者在保证营运安全、执行行业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和营运车辆的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六是营造文明安全乘车环境。公交发展,安全先行,《办法》第五章运营安全中分别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的职责。规定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定期演练应急预案,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规定了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采取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保护乘客合法权益是城市公交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为了充分体现对乘客权益的保护,《办法》主要从三个角度进行了规范:一是第二十七条规定运营中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正常行驶时,驾乘人员应当及时协调、组织乘客换乘同线路后续车辆,同线路后续车辆不得拒绝换乘和重复收费。二是通过强化经营者的义务及对经营者行为的规范,达到保护乘客合法权益的目的。三是建立监督和投诉受理制度,为使乘客的投诉得到及时处理,第六章第四十条做出了明确规定。

  郑伟局长介绍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贯彻落实意见。据悉,《办法》分为八章,共四十六条。第一章是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发展原则、部门职责、财政保障、路网与智能化建设等内容。对潍坊市城市公交发展的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建设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用道、优先通行信号系统设置等城市公共交通通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相关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车辆和设施装备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第二章是规划与建设,主要规定了专项规划、规划的控制与落实、用地保障、公交设施配建、公交设施用地综合开发、公交专用道以及公交企业补偿补贴等内容。在规划方面,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的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在用当地保障方面,市、县(市)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优先保障制度,将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路权分配方面,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实际需要,在城市中心城区单向三车道以上道路辟建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用道,并在有条件的路口增设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用导向车道,科学设置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强专用、优先车道及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管理,保证公共汽车优先通行。第三章是运营管理,主要规定了运营权确定方式、授予主体、运营规范等内容。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取得线路运营权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四章是运营服务,主要规定了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义务、驾乘人员资格、从业人员守则、车辆运营标准、乘客义务、承担指令性任务等内容。要求驾驶人员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乘客不得强行靠近驾驶员和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不得与驾驶员闲谈,不得侵害乘客及驾乘人员人身安全或者妨碍车辆正常行驶等。第五章是运营安全,主要规定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安全应急措施、车辆要求以及违禁物品、禁止行为等内容。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站点、设施设备;擅自关闭、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挪作他用;擅自遮盖、涂改、污损、毁坏、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占用、关闭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相关部门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建或者经济补偿。第六章是监督检查,主要规定了定期检查、服务评价、举报投诉、监督制度等内容。保障正常运营秩序和服务质量。第七章是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对公交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相关部门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处罚标准。第八章是附则,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

 

  他强调,《办法》是我市第一部关于城市公共交通的规章,标志着我市城市公共交通依法发展、依法管理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将以此次新闻发布会为契机,组织开展系列宣贯活动,加强《办法》的宣传力度,做好《办法》的教育培训工作,让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办法》的基本内容,保障《办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切实推进我市城市公共交通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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