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新闻

360回避安全质疑诋毁方舟子 面临百万诉讼赔偿

2012-10-18 15:04:00    作者:刘春明   来源:IT世界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方舟子 奇虎 赔偿原告 诉讼请求 诉讼标的
[提要]判令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删除“新浪微博”网站上“360安全卫士”(域名http://e.weibo.com/qihoo)的侵权微博信息(网址为http://e.weibo.com/1645903643/yFVY6q3M4),以停止侵害;

  自“方周大战”开打以来,面对方舟子接连的安全隐私质疑,奇虎360方面并未给予令公众满意的正面解释,反而采取转移视线的策略,对方舟子本人展开了毫无事实依据的舆论攻击,其中不乏“收黑钱”、“假打”等诋毁之辞。针对此种行为,10月17日,“打假斗士”方舟子正式向奇虎360公司提起诉讼,以360损害其名誉权为由,将奇虎360公司告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360删除相关诋毁言论、在其网站首页公开道歉、并索赔精神损失费一百万元。据悉,法院已经当场收下诉状(诉状链接:http://fangzhouzi.blog.hexun.com/80526688_d.html )。
2012年10月9日,方舟子建议好友司马南卸载360浏览器,并质疑360产品存在的诸多安全问题。在沉默了一天之后,360安全卫士等360系列产品官方微博、奇虎360董事长周鸿祎连续发布多条声明及长微博,抨击方舟子质疑360软件产品不安全是假打,以“据网友爆料”为由,指责方舟子对360隐私安全的质疑,是源于被其竞争对手百度“收买和利用”。
而据360首席隐私官谭晓生透露,在抨击方舟子“假打”等这一系列动作之前,360方面曾经试图私下与方舟子沟通求和,甚至开出千万基金邀请方舟子出任360公司“首席顾问”,但却遭到了方舟子的拒绝。
对此,方舟子回应表示,由于自己注意到司马南的新浪微博显示是用“360安全浏览器”发的,自己作为朋友才发了一条微博提醒他。但他没有想到在360欲与其私下沟通被拒绝后,360就以搜索团队、360安全浏览器团队的名义发表声明攻击其被人“收买和利用”。方舟子在个人博客中表示,这是对他“打假斗士”名誉的严重损害和诽谤,因此他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起诉奇虎360公司侵犯名誉权。
截至目前,360方面却并未在言论上有所收敛。360首席隐私官谭晓生不仅不断指责方舟子收百度黑钱,还试图从方舟子是否存在经济问题方面进行恶意揣测,甚至在微博中不断透露方舟子妻子、姐姐等人的个人信息,其行为让业界大跌眼镜,并被调侃为“首席隐私偷窥泄露官”。但对于业界及民众最为关心的安全隐私问题,360方面却始终采取了回避、推诿的态度。
这一事件获得了业界专家及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关注。IT产业著名律师、北京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振中表示,360作为上市公司,周鸿祎作为公众人物,通过微博这样的公共平台发布策略和观点应采取谨慎求是的态度,在毫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进行谩骂和攻击,可能会为自身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
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特约评论员于国富也在其微博中评论指出,360转移视线的这一态度,“不端正,无诚意”。如果方舟子针对360的质疑属实,“360应该给用户和主管机关一个交代,并且尽快改正其错误。”

  附:方舟子起诉奇虎360侵害名誉权起诉状原文
原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男,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汉族,自由撰稿人、科普作家,住北京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48号北人泽洋大厦1005室,邮政编码:100022。代理人联系电话:59627171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        联系电话:58781000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删除“360安全中心”网站(域名http://www.360.cn和http://www.360safe.com)、“360论坛”(域名http://bbs.360safe.com/forum.php)上题目为《[公告] 百度搜索抹黑360安全浏览器遏制360搜索,必是徒劳无益》(网址为http://bbs.360safe.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8249)的侵权文章,以停止侵害;
  二、 判令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删除“新浪微博”网站上“360安全卫士”(域名http://e.weibo.com/qihoo)的侵权微博信息(网址为http://e.weibo.com/1645903643/yFVY6q3M4),以停止侵害;
  三、 判令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在《人民日报》第一版及“360安全中心”网站、“360论坛”首页刊登道歉信(其中网站道歉信刊载时长不少于一个月),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
  四、 判令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百万元;
  五、 判令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公证费二千元;
  六、 判令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二万元;
  七、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标的10220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自由撰稿人,并著有二十余册科普图书、文集;多年来原告致力于普及科学知识、坚持科学理念、弘扬科学精神,因揭发中国科学界和教育界的学术腐败现象,批判邪教、伪科学,揭穿新闻界的不真实报道等,原告得罪了一些利益集团和个人。2010年9月原告因揭假言论引来被揭发者肖传国的雇凶报复,引起中国各界的广泛关注。2011年初,原告被检察日报社正义网络传媒评为“2010年度中国正义人物”,被中国网评为“2010中国榜样年度人物”等,原告在社会上享有相当的良好声誉。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是“360安全中心”网站(域名http://www.360.cn和http://www.360safe.com)、“360论坛”(域名http://bbs.360safe.com/forum.php)的主办单位,对其网站负有管理义务;是“新浪微博”网站中“新浪机构认证”微博客用户“360安全卫士”(域名http://e.weibo.com/qihoo)的使用权人,并取得了新浪认证“360安全卫士官方微博”;其创始人、董事长周鸿祎曾被称为“流氓软件之父”,开发了著名的流氓软件“3721”。
  被告在其“360安全中心”网站、“360论坛”蓄意炮制、捏造并发布了诽谤、贬损原告的文章;同时在“新浪微博”中发布了相关微博信息。
2012年10月11日 13:54发布的微博信息(网址http://e.weibo.com/1645903643/yFVY6q3M4)声称:“百度公司利用掌控的媒体资源和一些所谓‘打假斗士’,抹黑360安全浏览器,试图以此遏制360搜索的发展”,“百度花费巨额资金,动员其员工、公关公司和代理商,操控媒体资源,对360大肆诋毁抹黑”, “近日,又有网友爆料称方舟子被百度以金钱收买和利用,以所谓‘打假斗士’的身份,和司马南一唱一和,频频出言恶语攻击360安全浏览器,充当打击360的马前卒”。
2012年10月11日 14:22 “360论坛”用户、管理员“论坛管家_拉风”以“论坛公告”形式发布了《[公告] 百度搜索抹黑360安全浏览器遏制360搜索,必是徒劳无益》(网址http://bbs.360safe.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8249)一文。文章内容与前述微博信息完全一致,该文在“360论坛”中“置顶”显示,且链接全文的题目出现在“360论坛”首页显要位置。文章除刊载在“360论坛”外,同时在被告主办的“360安全中心”网站传播,且链接全文的题目出现在网站首页显要位置。
  “新浪微博”网站中“新浪个人认证”微博客用户“周鸿祎”的使用人,并取得了新浪认证“奇虎360董事长”在2012年10月11日 15:05 转发了上述微博信息,并发布了微博信息“这一次是方舟子,下一次还会有圆舟子,后面肯定还有一系列抹黑360安全浏览器的组合拳,目的都是趁立足未稳要灭了360搜索。一个牛奶里掺三聚氰胺的搜索公司有钱有势力,在幕后制造舆论造谣360,真正秉承其创始人神龟一样的风格”。
  在号称由被告“360安全中心”版权所有的diandi.com网站上曾发布《谣言暴晒场》一文,该文诽谤道:“打着打假幌子赤裸裸地造假”、“ 恰恰暴露了方舟子不是打假、而是收钱为百度假打360”……
  而事实上,原告从未以发表或不发表批评揭发言论为对价收受任何企业、个人的任何金钱或利益;而原告对“360安全浏览器”的质疑也是基于诸多用户反映、IT业界人士、媒体批评360浏览器、360杀毒软件采集用户隐私数据上传服务器的做法;且原告也只是依据相关事实建议“慎用360浏览器”,并没有诋毁抹黑360浏览器、360杀毒软件等。被告声称原告“被百度以金钱收买和利用”、“频频出言恶语攻击360安全浏览器,充当打击360的马前卒”、“对360大肆诋毁抹黑”纯属子虚乌有,系蓄意炮制、捏造并诽谤、贬损、抹黑原告。
  被告在其网站、论坛的文章和微博信息中,虚构诸多内容,基本内容失实,使原告名誉受到损害。截至原告起诉日,仅“360论坛”显示该文的浏览量即超过15100人,且关注“360安全卫士”的人数即超过824000人,关注“周鸿祎”的微博客的人数即超过4141000人。该文亦在众多网站、论坛转载,影响恶劣。
  总之,被告公然发布诽谤、侮辱信息,恶意造谣原告被人收买,对原告进行谩骂、丑化,主观恶意明显,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且,由于互联网是一个自由、开放且传播方式极为便捷、传播速度极为迅速、传播范围极为广泛的媒介,被告的违法行为,覆盖面广、传播快,危害性大,对原告名誉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故,被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澄清事实,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及时秉公审理并判允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方是民(签字)
  二O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沈广安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