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到9日,我国先后有三架航班接到威胁信息。这些信息虽最终证明是虚假的,也没造成人员伤亡,但对航行秩序造成严重的影响。虽然近两起航班炸弹恐吓事件被证明是一名16岁有精神障碍嫌疑的少年所为,没有恐怖主义背景,但由于联系到6月29日和田至乌鲁木齐航班上发生的劫机事件,我国社会各界对航空安全更为关注和忧虑。
自从冷战结束以来,重大劫机事件数量逐渐减少。除了“9·11”事件特例以外,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世界航空安全形势不断改善。各种航空安全措施,从证件检查、案例检查、指纹识别系统到各国航空信息的联动网络,都促进了航空安全。但这些措施对航班炸弹恐吓事件的遏制作用不大。因为这些“诈弹”制造者不用进入航班,只要一个电话、一个电子邮件、一个纸箱就可完成。2010年5月15日,一架由香港起飞的客机突传机上有炸弹,加拿大军方立即出动战斗机护航并做好击落航班的准备。今年8月,一架从纽约飞往莫斯科的航班因炸弹恐吓被迫停靠冰岛。可以说,与恐怖事件相比,这些“诈弹”事件更是无法预防。由于“基地”等组织曾把发布虚假信息作为干扰国际反恐力量的一种手段,以隐藏自己的真实恐怖活动阴谋,各国对这种事更是宁可信其有,一般都会迅速就近降落,进行安全检查。
既然无法预防,就只能加强对“诈弹”制造者的打击与惩罚力量,以威慑潜在的好事之徒和恶作剧者。要惩罚“诈弹”制造者,首先要区别虚假警报与不实警报。前者指主观上报警者知道是虚假的,后者指主观上认为炸弹警报是真实的,但最后被证明是虚假的。前者属于司法打击范围,而后者则多数是反恐部门作出的、没有被证实的预警。
要惩罚“诈弹”制造者,要先找到这些人。在很多案件中,这些人最终没有被找到。即使最终找到了这些人,其中的很多也会由于精神病等借口而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所以,严惩很难落到实处。
总体来看,要想严厉惩罚这些“诈弹”制造者,就必须对他们的目的、心理状态和最终后果做出综合判断。有些“诈弹”行为本身就是恐怖事件的一部分,企图以此来要挟相关国家与政府,或分散反恐部门的注意力。对这种行为,应该以恐怖主义罪论处。
有些“诈弹”行为是出于个人某种目的。曾有乘客眼看要赶不上飞机,就谎称飞机上有炸弹以延误航班起飞时间。还有些是出于一时冲动甚至是恶作剧,但对自己行为的公共安全意义估计不足。对于这两个类别,都应该以危害社会安全罪对其予以严厉的刑法处置,西方国家也是这么做的。
一些“诈弹”制造者虽有精神障碍,但他们主观上知道自己在散布虚假消息;而另一些则有妄想症,真相信飞机上有炸弹。对于前者要予以法律严惩;对于后者,特别是那些没有正常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起严格的管理与监护职能,并责成其承担相关的经济损失,以促使监护人增强责任与风险意识。▲(作者是复旦大学美国研究中心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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