烨泉
“9·15”西安反日游行中受重伤的日系车主李建利委托律师,将于今天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起诉西安市公安局“不作为”(10月11日《北京青年报》)。
在西安反日游行中受重伤的日系车主李建利的不幸遭遇非常让人同情,他是部分国人不理智“爱国”行为中受害者的典型。他的不幸充分展示了爱国与害国仅有一步之遥,流氓行为即使是打着所谓的爱国旗号,也改变不了其违法犯罪的本质。
但是正所谓情感的归情感,法律的归法律,尽管我们同情李建利的遭遇,但不能改变的是这种诉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不作为的确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范围,但是行政不作为是一个很难介定且非常复杂的法律概念,在很多情况下作为与不作为没有明显的界限,而且很难说清楚。所以行政诉讼法对行政不作为的几种情形作了列举性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是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其中第四款规定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第五款规定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第六款规定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第七款规定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以及第八款规定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均属于对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侵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
法律之所以会这样列举明示,实在是因为行政不作为的判定并不容易,如果法律规定得过于宽松会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司法的不统一,为司法不公留下太多空间。以李建利的起诉为例,他认为公安部门作为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有责任保证现场的秩序,有责任保证在游行示威的过程中不发生妨碍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违法事件,但西安市公安局没有做到。那么,李建利要想证明他的这一说法,他就必须证明当时西安市公安机关没有派警员到场维护秩序,或者是证明警察对现场的打砸行为没有制止也没有进行有效的管理。但显然这不是事实,事实是西安市公安局派人维护了现场秩序,只是由于当时的现场过于混乱,警力不足,以致出现了多起打砸抢行为,李建利也因此而受伤。这只能说明西安警方对游行示威中可能会出现的暴力行为预估不足,处置不力,这是警方的失误,而不是不作为。不作为是违法的,而失误却不违法。
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李建利起诉西安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徒具观赏价值,有一定的宣示意义,即通过这种诉讼来警示各地公安机关,群众利益无小事,任何工作中的失误都可能会导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受损,但也仅此而已。希望通过这起诉讼来获得相应的赔偿是很难的,因为没有侵权就没有赔偿。
从《北京青年报》的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李建利之所以提起诉讼是因为这次事件对他和他的家人造成的伤害超出了其承受能力,所以才不得不鼓起勇气,拿起法律武器主张权利。也就是说,诉讼很大的原因是因为经济承受能力的问题,对此李建利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也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公安机关对李建利的受伤在法律上虽然没有责任,但在道义上是有义务进行合理补偿的,毕竟在这个问题上公安机关有一定的失误。
但是,比这些更值得一提的是,我们的社会,我们每一个公民对李建利的受伤也都是有责任的。那些曾经狂热地出手砸车、砸店的人们,那些曾经为不理智的暴力行为欢呼喝彩过的人们,甚至是那些对暴力行为冷漠而无动于衷的人们,我们是否可以理直气壮地大声说,李建利受伤与我无关?当一种恶劣的行为变成一种集体无意识的时候,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加害者,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为受害者承担责任,只有承担了责任,我们才能洗清自己,回归善的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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