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上午,我市在东方大酒店召开了潍坊城区完善居民两部制供热价格(计量热价)及制定阁楼等特殊用房供热价格听证会。包括消费者、经营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政府部门在内的25名听证参加人参加了听证会,对定价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论证。
2010年,为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根据国家、省市工作部署,市发改委研究制定了两部制供热价格(即计量收费政策),并于2014年、2016年两次对两部制供热价格进行了调整。目前,城区居民两部制供热价格为:基本热价为6.9元/平方米,低保户家庭采暖用热基本热价为2.9元/平方米,差价(4元/平方米)由同级财政承担;计量热价为0.153元/千瓦时。
2021-2022供热季,城区实际计量供热面积约占实际全部供热面积的16%,每平方米平均退费约5.85元。初步统计前三个供暖季数据,每平方米平均退费约5.11元,供热价格低于供热成本,造成价格成本倒挂。
据了解,近年来,行业主管部门认为计量热价偏低,多次提出调整计量热价的意见建议。因退费较多,造成执行两部制供热价格亏损较多,供热企业推广计量供热的积极性不高,虽然给部分小区安装了热计量表而实际并未投入使用,引发用户投诉。部分安装热计量表的用户,即使不采取任何节能措施,供热结束后也能退费,这对于未安装热计量表的用户来讲显失公平,也不利于资源节约。还有部分未安装计量表的用户强烈要求安装计量设施,执行两部制热价,实行计量收费。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节约资源的意识,促进供热企业良性发展,维护市民、企业双方的合法价格权益,按照“多用热、多付费”原则,拟对计量热价进行适当调整,合理引导热力消费。经初步测算,拟将计量热价由0.153元/千瓦时调整为0.19元/千瓦时。
同时,对计量供热价格“天花板”问题提出两个方案。一是维持目前“多退少不补”政策。即在结算热费时,先按建筑面积和现行供热价格(23元/㎡)计算热费一次性预收,供热结束后,按供热计量收费高于按建筑面积收费的部分,不再向用户收取;低于按建筑面积收费的部分,在供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给用户。二是供热计量收费结算实行“多退少补”。在结算热费时,先按建筑面积和现行供热价格(23元/㎡)计算热费一次性预收,供热结束后,按用热量收费超过按建筑面积收费的部分,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不超过10%;低于按建筑面积收费的部分,在供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另外,我市城区共有阁楼、阳光房(负一层)约12700余户,另有部分地下室、车库等有供热需求。对于这部分特殊用房供热,之前采取的政策是由供用热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收费。在实践中,有时双方难以达成一致,容易引起纠纷,不利于社会和谐。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拟出台相关价格政策予以明确。
目前我省济南、青岛、烟台、威海、聊城、日照、东营和淄博等8个地市出台了阁楼、地下室等供热价格政策。市发改委在广泛调研和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借鉴省内其他地市做法,拟定阁楼等特殊用房供热价格政策如下:安装采暖设施且用热的,按以下方式计收热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两部制供热价格标准计收热费。基本热价为3.45元/平方米。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建筑面积11.5元/平方米计收热费。其中,阁楼等特殊用房有房产证(合同、协议)的,按其注明的建筑面积计收热费;没有计费面积依据的,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测绘机构测量供热建筑面积,测量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
听证会上,25名听证会参加人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了意见和建议。会后,市发改委将认真研究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居民两部制供热价格(计量热价)及阁楼等特殊用房供热价格方案,按照规定程序印发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