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单姗 潍坊报道
去年以来,全市法院大力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些疑难案、骨头案得以执行,一些有履行能力而抗拒执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得到法律制裁。下面,我向大家通报一下全市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骆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刑事拘留案
申请执行人潍坊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骆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但是判决生效后,骆某一直拒不履行。坊子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坊子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骆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被执行人骆某一直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骆某银行流水记录有大额资金转移,证明其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且该案所涉的机械设备,被执行人骆某至今未归还。2019年4月,坊子区人民法院向骆某下达了(2017)鲁0704执948号罚款决定书,骆某收到罚款决定后仍拒不履行。因被执行人骆某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坊子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以涉嫌拒执罪将骆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10月,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骆某抓获。刑事拘留期间,骆某履行完毕全部案款,该案执行完毕。
案例二:失信被执行人姜某无法乘坐高铁、飞机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姜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昌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姜某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9479.95元。姜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后被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判决生效后,姜某未按法院判决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昌乐县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通过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姜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线索展开查询,均未查找到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法院多次合法传唤,被执行人姜某既不到庭,也不履行义务。办案人员又通过线下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打工,工作地点不固定。考虑到本案执行标的额不大,被执行人系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姜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利用法院微信公众号不定期对外发布“老赖”失信信息。因无法乘坐飞机、高铁,被执行人姜某迫于执行压力,于2019年10月15日主动到法院承认错误,并将赔偿款及利息全部履行完毕。
案例三:潍坊某建集团有限公司被限制投标履行义务案
原告潍坊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某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潍坊某建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潍坊某置业有限公司损失210万元及利息。
2020年3月18日,本案立案执行。潍坊某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于3月30日交纳了60余万元执行款,之后以申请再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偿还义务。办案法官多次对其释明,仅仅提起再审申请并不具有停止案件执行的效力,要求其继续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后,法院认为其行为符合失信条件,于5月25日将其纳入了失信名单。随后,被执行人拟进行投标时因被纳入失信名单受到限制,很快将剩余案款150万余元全部交到法院,本案全部执结。
案例四:姜某某、彭某某拒不履行义务被拘传后还款
原告潍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某某、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姜某某、彭某某共同偿还原告潍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639.94元及利息。
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通过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于2019年12月、2020年1月、2020年4月先后三次到二人住处,敦促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通过实地调查,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人住房、装修情况良好,应该具备还款能力,遂于2020年5月21日将其拘传到法院。在强制执行的威慑及办案法官的说服教育下,被执行人当天将欠款本息全部交到法院,本案全部执结。
案例五: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刑案
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3月28日,青州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347973.22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自立案执行,经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张某一直未到庭。其间,张某将其土地流转获得12000元,但并没有将该款项赔偿申请执行人。张某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青州市人民法院决定以被执行人张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受理,该案现已宣判,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案例六:王慧某拒不偿还代偿款被拘留案
原告王久某与被告王慧某追偿权纠纷一案,2015年12月18日,青州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王慧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久某代偿款2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王慧某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收入情况好转,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官多次传唤王慧某到法院履行义务,王慧某无视传唤并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决定对王慧某采取拘留措施,王慧某慑于压力,于2020年1月18日到法院履行法律义务,该案执行完毕。
案例七:失信被执行人宋某龙无法乘坐高铁案
原告宋某芹与被告宋某龙因言语不和发生厮打,导致宋某芹构成轻伤二级,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宋某龙赔偿原告宋某芹13370.53元。判决生效后,宋某龙并未赔偿。
因宋某龙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宋某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宋某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0年3月23日,将被执行人宋某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2020年4月14日,因宋某龙出差买不上高铁票,被告知其存在失信记录,宋某龙才意识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重要性,主动来到法院申请调解,与申请执行人宋某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案例八:李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刑案
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李某、王某某共同偿还原告孙某借款本金44832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王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车辆一部,2017年12月6日,办案法官到寿光市上口镇依法扣押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该车辆,但遭到被执行人李某、王某某及李某母亲的阻挠,王某某自称怀孕并躺在车辆前方阻碍,导致车辆无法拖走,李某趁机逃跑。后在执行过程中,办案法官多次通知李某、王某某交付车辆,但其一直未交付。2018年9月,办案法官再次告知李某、王某某交付车辆,但二人仍拒不交付并隐藏车辆,致使法院无法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寿光市人民法院决定以被执行人李某、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立案侦查后,被执行人李某、王某某履行完毕判决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孙某的谅解。2019年1月25日,李某、王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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