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男子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诈骗39部合约机被追刑责

2016-02-16 17:08:00    作者:单姗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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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潍坊一公司员工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使用公司电子印章,并冒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骗得某通讯公司合约手机39部,通过变卖或转赠他人获利。经高新法院审理认定,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大众网2月16日讯(记者 单姗)潍坊一公司员工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使用公司电子印章,并冒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骗得某通讯公司合约手机39部,通过变卖或转赠他人获利。经高新法院审理认定,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记者获悉,2013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山东某纸业公司员工职务之便,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及材料,擅自使用“某纸业公司”电子印章,以该单位名义与“潍坊某通讯公司”签订《集团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担保/单位入网合同》、《集团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担保/单位入网补充合同》,办理3G无预存单位担保优惠购机业务。骗取“潍坊某通讯公司”16G苹果iPhone5手机33部,32G三星N7102手机6部,共计价值人民币190356元。随后,李某将手机以2800元至3300元不等的价格变卖或转赠他人从中获利。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及其亲属与“潍坊某通讯公司”签订协议书,赔偿“潍坊某通讯公司”合约机及其通讯费用共计人民币215151元。被害单位“潍坊某通讯公司”对被告人李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潍坊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擅自使用他人材料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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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沈广安
责任编辑: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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