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起潍坊市轻微交通事故将实行快速处理

2015-09-18 14:38:00    作者:单姗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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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9月18日,记者从潍坊交警支队获悉,《潍坊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推进市区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缓解城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通行效率。

  大众网9月18日讯(记者 单姗)9月18日,记者从潍坊交警支队获悉,《潍坊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推进市区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缓解城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通行效率。

  市区轻微事故是造成市区道路拥堵的重要原因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大幅增加。随着车辆的增多,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轻微刮擦事故也逐年增多,城区交通压力空前巨大。根据交警部门统计,今年以来,奎文、潍城、坊子、寒亭、高新辖区发生的适用于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约占全部事故总数的40%,这还不包括未报警或报警后当场私了的交通事故,实际占比已超过50%。

  潍坊交警支队事故科科长杜继强介绍,城区早晚高峰道路拥堵,车辆多是一方面,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车辆不及时离开,加剧了拥堵的发生。“经常开车的朋友肯定深有体会,在城区,特别是早晚高峰期,前面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行车就会变得异常拥堵,而且容易发生二次事故。”杜继强说,“据统计,现在城区的交通形势,在平峰期发生交通事故,也会导致拥堵的发生。发生事故后,形成拥堵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原先的处理模式会牵扯、浪费交警部门、保险企业和事故当事人很大的精力。所以,《实施办法》的出台已迫在眉睫。”

  《实施办法》下月起在规定时段、区域内施行

  为进一步推进潍坊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缓解城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通行效率,根据《山东省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鲁公通〔2013〕359号)等有关规定,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同研究,多方征求意见,结合潍坊实际,制定并下发了《潍坊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并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

  据了解,《实施办法》适用于规定区域、规定时间内道路上机动车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单车损失约在5000元以下)、没有饮酒、毒驾、无证、无牌、未投保交强险等情形,且车辆可以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

  “规定区域”是指:潍县中路(含)以西、宝通街(含)以北、西外环(含)以东、玄武街(含)以南的区域;“规定时段”是指: 7:00—19:00。

  在规定区域、规定时段以外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山东省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及时将车辆撤离现场,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自行协商或报警。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 当事人应按程序处理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在规定区域、规定时段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不再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1、拨打122电话报警(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各方车号,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2、对现场拍照(不少于3张照片:前方、后方、接触部位,照片中车辆号牌清晰,现场周围参照物明显,对于是否压骑交通标线要在照片中体现出来)。因条件限制无法拍照的,撤离现场后可以文字记录方式记载事故情况。

  3、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互验并可互拍驾驶证、行驶证及参保情况,互留联系方式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4、协商或约定在2个工作日内共同到辖区交警中队进行处理,或按照保险公司指定方式进行后续处理。

  规定保障措施 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

  同时,《实施办法》中还规定,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后,如果当事人未按规定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将责令其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以200元罚款,当事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依并处罚。

  当事人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将依法立案处理。

  因一方当事人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的,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赔付,办理代位求偿手续,并依法追偿。

  对实施骗赔行为的个人或单位,以及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的,应当依法处理,记入公安部门和保险行业不诚信客户黑名单,并对骗赔案件进行曝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按规定撤除现场后,保险公司不积极履行赔付责任的,当事人可向潍坊市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0536-8266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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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沈广安
责任编辑: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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