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2 10:16:00 作者:张传亮 来源:大众网潍坊频道 我要评论
大众网潍坊10月22日讯 据潍坊晚报消息,消费者王先生在8月中旬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署了一份购车协议,并支付“定金”2000元,约定30个工作日提车。期间,因为工作变动,王先生决定暂缓购车。但当他向汽车销售员提出退车并要求返回“定金”时,汽车销售公司却一直拖延不予解决。无奈之下,王先生将其投诉到奎文区汽车维权中心。
10月9日,王先生来到奎文区汽车维权中心投诉,要求中心帮助解决。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前往汽车销售商处了解情况。经查王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同时,工作人员又仔细看了双方的购车协议,发现该协议上写的是“预付金额”2000元,所开的收据上也写的是“预付款”2000元。维权中心工作人员解释说,“定金”与“预付款”是有区别的,“定金”依据《合同法》规定,是一种合同的保证金,具有担保效力,如果是给付方违约,将不能收回定金,如果是接受定金方违约,则接受方应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履行的作用,预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方违约,预付款都要原数返还。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解释,最终经销商表示同意全额退还预付款。
汽车维权中心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购买车辆时要认真仔细约定合同款项,缴纳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事项要约定明确,在交款事由中要标明,同时保留好合同文本和收款单据,以便于出现问题进行维权。
记者张传亮 通讯员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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