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加大对酒醉驾处罚力度 醉驾五年甭想开车
2012-12-14 08:56:00 作者:李东杰 辛成凤 赵春晖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提要]酒驾,因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近年来备受关注,我国刑法和公安部不断加大对酒驾的处罚力度。从新规中不难看出,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则5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车辆则10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
酒后驾驶整治行动中,民警对过往车辆进行例行检查。
一名司机在接受酒精检测仪的检测。
酒驾,因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近年来备受关注,我国刑法和公安部不断加大对酒驾的处罚力度。目前,我市酒后驾驶的现象虽已经明显减少,但由于部分驾驶员法律意识淡漠,侥幸心理作祟,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仍时有发生。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令),再次对酒驾、醉驾做出了新规定。
规定
几经修订酒驾处罚越来越严格
2010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修改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中指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
2010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133条中增设了新的条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指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注意到,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令)中,再次对酒驾、醉驾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新规在原来的刑法、规定中对酒驾、醉驾处罚的基础上又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都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毒驾纳入新规违反注销驾驶证
2012年4月22日,一辆大客车在江苏省常合高速公路苏州段突然冲过中央护栏,与对向正常行驶的一辆货车相撞,导致14人死亡,20人受伤。经查,大客车驾驶人事发前曾吸食毒品。据了解,近年来,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毒驾违法提高了监管要求,规定毒驾将被吊销驾驶证。明确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证。取得驾驶证后具有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措施三种情形的,视为吸毒成瘾未戒除,予以注销驾证。对持有驾证又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注销驾证。
记者了解到,这是国内相关法规中,首次对毒驾行为的处罚,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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