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规范校车管理 未取得标牌不能运学生
2012-12-14 09:00:00 作者:秦国玲 来源: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提要]13日,根据山东省潍坊市教育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发放校车标牌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车使用与管理,实行校车标牌制度,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发放工作将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
潍坊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展示统一校车标牌。
13日,根据山东省潍坊市教育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发放校车标牌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车使用与管理,实行校车标牌制度,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发放工作将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
根据《办法》,潍坊市实行校车标牌制度,由公安交管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校车标牌将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核载人数、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根据规定,申请校车标牌车辆需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校车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校车服务者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向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申请表申请校车标牌。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分别在校车前挡风玻璃的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放置校车标牌;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不得提供校车服务。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应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领校车标牌。(秦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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