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整治"霸王条款"动真格了 共罚款109.54万元
2012-10-29 09:46:00 作者:赵松刚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提要]24日,记者从潍坊市工商局合同科得知,持续半年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整治行动告一段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示范文本则更为负责,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等在内的具体合同事项都有涉及,一份合同长达59页。
24日,记者从潍坊市工商局合同科得知,持续半年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整治行动告一段落。截止10月10日,潍坊市工商部门对金融服务、汽车销售等10大行业的2109项条款中发现717条问题“霸王条款”,并处以109.54万罚款。
公共垄断行业也被整改
据介绍,从4月份开始,潍坊市工商系统通过企业登记注册的“经济户口”档案,将潍坊市10大重点行业的登记注册情况进行摸底,对金融服务、汽车销售与维修、商品房销售、装饰装修、物业服务、旅游、物流快递、通信服务、美容美发和婚纱摄影10个社会关注度高、消费者反映问题集中的行业19416家企业进行调查走访。
在专项整治期间,一直比较“强势”的公用垄断行业也同样收到责令整改通知甚至处以罚款。据介绍,潍坊市工商局对潍坊市供气、供水、电信等公用垄断行业合同格式条款进行检查,收集合同文本6种,发现问题格式条款9条进行了强制整改。
潍坊市工商局合同科副科长韩鹊梅介绍,潍坊市一燃气公司制定的格式合同中,有条款表现了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等三方面问题,工商人员对条款进行了分析点评,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处以罚款。对公用垄断行业的整治,改变了行业长期以来的问题条款,起到了规范一个行业领域的治理目标。
推出24份规范合同文本
记者得知,这次整治活动进程中,潍坊市工商系统不仅对问题条款进行了及时整改,还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制定推广合同示范文本24份,引导经营者规范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发挥示范文本源头治理作用。
24日,记者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中印有“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文本监制章”。这份合同中,对标的、数量、价款及交货时间、质量标准、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等都详细地列明,一共18项条款。
另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示范文本则更为负责,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等在内的具体合同事项都有涉及,一份合同长达59页。
这24份示范合同文本,涉及房屋租赁、婚庆、建设、工业品交易等多个市民密切相关行业,对可能导致纠纷的事项基本都有所提及。这样以来,可以有效避免因合同未作说明导致企业风险合同纠纷,或者合同中出现不符合规定的“霸王条款”等问题。
广泛存在导致监管难
在这次整治行动中,潍坊市工商系统不仅要求设立“霸王条款”企业限期整改,而且进行行政处罚。截止10月10日,潍坊市工商系统先后下发行政建议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640份,立案420起,结案297起,罚款109.54万元。
潍坊市工商局合同科副科长韩鹊梅介绍,民间所说的“霸王条款”严格来讲称作“合同格式条款”,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几乎都能看到“霸王条款”的踪影,根深蒂固,监管难度很大。不少“霸王条款”打法律的擦边球,鉴定起来比较苦难。
另外,一些“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难以认定是否合法。在日常监管中,经常会遇到有争议的格式条款,如“禁止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等问题,虽然很多消费者对此提出异议,但是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律分析也是各执一词,执法监管中难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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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最高可罚3万元
目前对“霸王条款”的处罚依据,主要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10年10月13日颁布的51号令,比较详细地介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其中,第九条对“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的责任”进行了具体的阐释,包括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法承担保证责任等进行了规定。第十条则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家中消费者责任”进行了相关规定,包括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等。第十一条则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进行了阐释,包括“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即商家所谓的“拥有最终解释权”。
根据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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