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7 11:31: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潍坊频道 我要评论
周女士等人在丹桂里二期买的房子现在交付,开发商却将交房日期标为去年9月10日。
大众网潍坊10月17日讯 据潍坊晚报消息,周女士等3名业主在潍坊市奎文区丹桂里小区二期买了房子,根据合同新房应在2010年12月30日前交付,而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拖延至今。今年10月15日,他们兴冲冲地到开发商处收房,然而工作人员出具的“收楼手续汇签单”上标明的交房时间却是2012年9月10日。“他们让我们从去年9月10日开始交物业费,我们还没拿到新房钥匙,却要先补交一年的物业费,这太不合理了!”10月15日,周女士等业主向本报反映此事。
逾期交房 开发商被判赔偿巨额违约金
15日,记者见到了周女士等3名业主。随后,周女士向记者出示了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记者留意到,上面写明:“周女士家在丹桂里小区15号楼买了一套新房,按购房合同约定,新房应在2010年12月30日前将符合其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逾期交房超过60日,业主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业主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业主要求开发商支付自2010年12月31日至2012年9月10日期间逾期交房违约金。”对于此事,奎文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支付2010年12月31日至2012年9月10日期间逾期交房违约金105251.30元。开发商不服判决,上诉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我们3户业主赢了诉讼,然而违约金直到现在没拿到,但开发商早晚得付给我们。”周女士等3户业主说。
业主收房 物业费要从去年一月份算起
虽然赢了官司,但周女士等3名业主却一直感到很烦恼,因为他们所买的房子开发商迟迟未交付,今年9月份他们找到了开发商。“刚开始的时候,工作人员表示需要向领导请示,后来答复称不交。一气之下,我们拨打了市长热线求助,市长热线进行协调,开发商最终同意交房。”周女士说。
“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同属于一家公司,可是我们去办理交房手续时,开发商让我们先交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的物业费,共计4970元,交费以后才给我们钥匙,我们到现在还没拿到新房钥匙,为什么却要从2012年1月1日开始交物业费?”周女士等3名业主说,他们认为这不太合理,当时就没有办理交房手续。
后来,他们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此事,有关部门进行了协调。他们认为,这次应该能顺利收房了。
记者探访 开发商注明交房时间竟是去年
10月15日,记者与周女士等人一起来到小区开发商处。他们找开发商相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后,工作人员走出办公室打了一个电话,随后给了他们3张“收楼手续汇签单”,并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而在其名字后面所注的时间竟然是2012年9月10日。“我们今天来收房,为什么要写去年的时间?”周女士质疑道。工作人员说,这是让他们缴纳物业费的起始时间。
“即便让我们从2012年9月10日开始缴纳物业费,交房时间也不应该写去年的时间啊!”周女士等人又说道。
“这事我说了不算,这是我们领导决定的,你们找我说也没有用。”这名工作人员说。
记者和周女士等人又来到了相关领导的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领导不在。当被问及其联系方式时,该工作人员说,他不方便透露。当天下午,记者多次拨打这名领导的办公电话,工作人员均答复称领导不在。
律师说法 开发商此举欠妥建议双方协商
当天晚些时候,记者将此事反映给了市物业办。工作人员表示,开发商交房把新房钥匙交给业主后,物业才能向业主收取物业费。此事中,业主今年收房,开发商却让其从去年开始缴纳物业费,显然是不合理的。
对此,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的王建华律师表示,本案例中,业主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合理的,而开发商向业主交房时,哪天交房就应该写明是哪天交房,而不该写去年的时间,这明显是不合理的,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业主可再次起诉。 文/图 本报记者 刘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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