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单位车辆出事故 主要领导有责任
2012-12-03 08:26:00 作者: 来源:大众日报 我要评论
[提要]《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下称《规定》)日前经山东省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省长姜大明颁发政府令,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车辆所属单位主体责任,主要是拥有或者使用机动车辆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应当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下称《规定》)日前经山东省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省长姜大明颁发政府令,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生效后,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将进入社会齐抓共管的新阶段,而不再仅靠公安交警一家“单打独斗”。
山东省驾驶人数量、机动车保有量、公路通车里程、道路交通运量近几年都大幅增加,但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却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道路交通事故总量较多,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呈多发态势,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薄弱等诸多方面。据了解,我省去年接报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13375起,死亡3974人,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占安全生产事故总数的76.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的比率高达89.9%。
据分析,导致事故多发的原因一方面是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淡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尽完善,安全隐患仍大量存在,同时也与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密切相关。《规定》明确细化责任,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划分为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车辆所属单位主体责任,这有助于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性、源头性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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