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已持续一年多的“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今日再次开庭。
背景
“赔偿案”立案已一年
2010年8月30日,黄光裕案因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罚没人民币8亿元。随后,各种民事赔偿诉讼接踵而至,多位诉讼者多是购买中关村(股票)而遭受损失的股民。
2010年9月,股民李某对黄光裕等人提起“内幕交易赔偿”诉讼。
李某在诉状中称,黄光裕曾作为中关村的董事及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与重大资产置换的运作和决策。在信息公示前,黄光裕借用他人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曾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9310万余元。至信息公告时,黄所用6人身份的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48万余元。
李某称,其出卖股票的行为与黄光裕等人购买股票的行为是同一时间的反向交易,其股票损失与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依《证券法》第76条第3款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黄光裕理应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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