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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调查航班“诈弹”事件 最常见目的系泄私愤

2012-10-19 10:26:00    作者:李鹏翔 袁志国 徐海波   来源:新华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严重后果 航班备降 航空安全 有期徒刑 玩笑
[提要]

  (新华调查)题:以法律之剑,斩断制造航班“诈弹”的黑手

  ——武汉深航航班遭恐吓案件庭审沉思录

  一句“玩笑”导致飞机紧急迫降,为出风头想着“诈”飞机……近期,航班“诈弹”事件在各地频发。17日,武汉深航航班“诈弹”事件在湖北襄阳开庭审理,被告人是否按造成严重后果从重判罚广受关注。专家建议,应当给社会一个明确的法律严惩警示信号,让今后妄图“诈弹”的人明确其严重后果。

  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从重处罚成为焦点

  “我只说一次,刚起飞的9706有爆炸物,起飞45分钟后爆炸。”在湖北襄阳的审庭现场,公诉方播放这段录音证据,被告人熊毅没有任何异议。

  10月17日,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法院公开审理了熊毅涉嫌编造恐怖信息罪一案。今年8月30日,为了阻止熊某某坐飞机到深圳来找他讨债,熊毅利用网络电话,虚拟襄阳市电话号码拨打电话,称航班上有爆炸物。随后,航班紧急备降武汉天河机场。经过4个小时的核查,警方发现这是一起闹剧。

  公诉方认为,熊毅的行为不仅造成空中航班备降、延误等混乱,公安、武警等国家机关正常秩序被破坏,还致使公众心理的严重恐慌,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在较大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建议合议庭判处熊毅5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诉方提供的证据表明,为运送滞留的乘客,深航公司临时增加2个调机航班,导致8月31日的8个航段6个航班的不同程度延误,直接经济损失205771元。

  被告律师则辩称,熊毅虽构成犯罪,但不同意造成严重后果。相关法律没有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恐慌程度等方面对“严重后果”进行具体的规定。此案没有造成人员伤亡,造成的社会恐慌也不大。

  被告律师还表示,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对严重性进行规定前,本案的严重后果是没有法理依据。此外,熊毅归案后态度很好,还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有悔罪心理,请求从轻处罚,建议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类航班“诈弹”频发威胁航空安全

  近年来,以发信息、打电话等方式威胁航空安全的案件在我国频频发生。航空部门负责人表示,航空安全世界关注,一丝一毫相关的“威胁”都可能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一句逞强泄愤的话语都会影响整个航空安全。目前,已发生的“诈弹”事件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首先,竟然有人以“炸飞机”来开玩笑。今年9月9日,一架从三亚飞往广州的飞机在凤凰机场准备起飞时,一名乘客谎称自己携带了炸弹。排查后发现飞机上并没有任何可疑物。乘客称,开个玩笑,只为活跃气氛,后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

  最常见的“诈弹”目的也许是泄私愤了。6月9日和9月25日,先后有两名旅客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因对安全检查不满而声称自己携带炸弹。

  让人最不能理解的就以“诈弹”来出风头。今年4月27日,年轻男子蒲某为了在朋友中出风头,拨打上海浦东机场热线,谎称在国航CA406航班上装了定时炸弹。蒲某后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此外,也有极少数人可能是由于患有精神疾病而作案的。10月9日,国航CA4111、CA1578两航班起飞前在地面接到不明电话,对航班进行威胁。10日,一名16岁少年向广东中山警方自首,称有精神病史和治疗记录,作案时处于发病状况。

  专家建议明确法律重罚警示信号

  武汉深航航班事件是近期频发“诈弹”事件中最早开庭的一起。关注案件审理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京辉表示,对熊毅的审判,应给社会上树立一个明确、清淅、广而告之的法律严惩的警示和信号。

  吴京辉认为,不仅追究其刑事责任,还要追究其民事责任。如果一时无力偿付,可对其进行消费限制。此外,对于发出威胁信息的精神病人也应当考虑加强监护人的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291条规定,编造恐怖信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北京航空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张起淮认为,相似案件的惩罚在美国的纽约州、密歇根州是7年以上20年以下,“同时罚以重金,让你这辈子家破人亡赔不起,我们显然轻了。”

  专家指出,频发的“诈弹”事件不仅反映了部分国人法律意识的淡薄,更凸显了他们在公德心上的缺失。

  在法庭上,公诉人说,熊毅有着良好的教育,正处在奋斗创业的黄金时期,但是法律意识淡薄、文明素养不够,为逃避债主的小小私利,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给公众造成严重的恐慌,给自己带来牢狱之苦,真是可悲又可恨。

  周运清建议,我国也应全面加强航空安全教育,加强对青少年的相关教育,让那些恶意的或恶作剧式打电话威胁航班人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危害的公共安全和大家的公共利益,必定会受到严惩。(新华社记者 李鹏翔 袁志国 徐海波)

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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