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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与情人寻欢猝死 儿子状告索赔百万元

2012-10-19 09:34:00    作者:郭彪   来源:南方报业网-南方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刘某 猝死 情人 被告 状告
[提要]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彪)父亲与情人在酒店发生性关系时猝死,儿子一纸诉状,将父亲生前的情人邓某及事发酒店经营者郑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28万余元。近日,罗湖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两被告对死者刘某死亡存在过错,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发老汉宾馆开房猝死

  4月2日7时许,刘某登记入住被告郑某经营的某祥假日公寓。半个小时后,被告邓某惊惶失措地从229号房间出来,对值班服务员称其在和刘某发生性关系时,刘某突然昏了过去。值班服务员立即分别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救护人员接电话到达酒店后,对刘某进行紧急抢救,终因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罗湖区公安分局翠竹派出所民警到场进行现场勘查和初步分析,认定刘某是在性交过程中突发死亡,排除谋杀等刑事案件的可能性。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警大队四中队出具的《法医学死亡证明书》认定刘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

  意外父亲情人竟是母亲旧识

  据了解,刘某和妻子于2000年离婚,但和前妻仍然生活在一起,并一起经营一家餐馆。刘某儿子刘某超在法庭上称,邓某认识自己母亲,也知道父亲与其已离婚的妻子仍然共同生活,且一起经营一家餐馆。刘某超指邓某与父亲为偷情或者非法进行性交易,是非法行为,且导致父亲在与其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有紧张、恐惧等不安全的心理因素,极易引发意外死亡。因此父亲的死亡与邓某的过错存在一定的必然关系,邓某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刘某超同时指称,父亲是在郑某经营的酒店发生意外死亡,父亲的死亡与某祥公寓的过错存在一定必然关系,某祥公寓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遂起诉两被告支付原告直系亲属刘某死亡赔偿金共计1284430元。

  庭辩发生意外已尽救助义务

  被告邓某在法庭上答辩称,自己除了和死者发生性行为之外,没有对死者实施任何可能致人死亡的侵权行为。性行为是人类非常普遍的繁衍后代的本能行为,性行为本身不会导致行为人的死亡,因此自己与死者之间发生的性行为与死者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另外,在死者发生意外后,自己也尽到了普通正常人所能尽到的救助义务。

  被告郑某答辩称,刘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不法或不道德行为,根本原因是自身疾病导致的猝死,其死亡的结果或可因时间、饮食、体能等因素的变化而改变,但不会因为地点(宾馆、酒店、招待所或其他)的改变而发生逆转,刘某的死亡结果与自己绝无关系。

  判决可道德谴责但无需担责

  罗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和《法医学死亡证明书》,刘某的死亡为猝死,且没有检验出有害物质,而公安机关亦排除他杀的可能。被告邓某与死者发生男女关系,该行为虽可受到道德谴责,但邓某并未实施违法行为并对刘某的死亡存在过错。

  被告郑某经营的宾馆虽没有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但该行为与刘某的死亡并无因果关系,郑某雇请的工作人员在得知刘某晕倒后已立即致电110、120。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两被告对刘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也不能证明两被告实施违法行为导致刘某死亡。

  因原告主张两被告对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都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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