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湘潭站9月24日讯(湘潭晚报记者 李涛 通讯员 曾仁平)得知女友为前男友楚某流过产从而导致不育,湘乡男子曾某心生怨恨,竟和女友纠集同伙挟持楚某,并索要赔偿。9月23日,记者从湘乡市法院获悉,随着最后一名被告人彭某被判刑,涉案的6人均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此案引人注目之处在于: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此案如何定性,存在3种不同意见:绑架、拘禁还是抢劫?最后,法院斟酌再三,决定以抢劫罪对6人进行量刑。
事件回顾:挟持女友的前男友“索赔”
女子陈某与被害人楚某谈过恋爱,她曾因意外怀孕做过引产手术,最后不幸丧失了生育能力。与楚某分手后,陈某将此事告诉了后来的男友曾某。2006年4月24日,曾某与女友陈某以及彭某、成某、付某等人一起商议,决定向楚某“索赔”。
次日凌晨,陈某将楚某骗出来,胡某开面包车接应,曾某等人强行将楚某拉上车。一路上,曾某、陈某要楚某赔偿2万元,并逼其打电话找朋友借钱。最后,楚某被带至娄底市某招待所,其人身自由也被控制。
当天下午,见楚某的朋友仍没打钱来,曾某等人将楚挟持到一山上殴打,逼他继续打电话。随后,曾某在电话中威胁楚某的朋友,如果下午5点半不将钱打到银行卡上就“撕票”,迫使楚某的朋友打来了3800元。
当曾某等人准备将楚某转移时,民警闻讯赶到,将楚某解救出来。事后,楚某的伤势经鉴定为轻微伤。
庭审现场:案件定性存在3种意见
案发后,公诉机关以曾某等6人犯绑架罪为由,向湘乡市法院提起公诉。然而,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于如何定性,存在3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绑架罪。理由是被告人曾某等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迫方法绑架楚某,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抢劫罪。理由是曾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对楚某使用暴力,并当场劫取了他的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定非法拘禁罪。理由是曾某等人是为了索取债务而拘禁楚某。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为索债而拘禁他人,应定非法拘楚罪。
最后宣判:6人因抢劫罪获刑1至4年
不久前,湘乡市法院对涉案的彭某进行了公开审理。彭某因犯抢劫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在此之前,成某、付某、胡某、曾某、陈某均因抢劫罪,被判1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何不是绑架,不是非法拘禁,而定抢劫?主审法官认为,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其财物为目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若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则客观上表现为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勒索财物,并非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如果行为人绑架他人是为了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则构成抢劫罪。
主审法官认为,曾某等人胁迫的对象和勒索财物的对象一直是楚某。曾某等人的主观意图也一直是要敲诈楚某的钱财,没有指向楚某的关系人。虽然曾某在电话中威胁过楚某的朋友,但楚某的朋友仅仅是借钱,以后仍然要楚某来偿还。所以,几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至于为何不是非法拘禁,主审法官解释,本案被告人是以陈某流产丧失生育能力为借口,挟持楚某,并实施暴力。他们当场劫取现金300元后,又逼楚某打电话,找人借钱打入被告人的指定账号。因本案既不存在合法债务,也不存在非法债务,索赔完全是一种借口,所以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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