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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北京前门行凶致2死14伤被执行死刑

2012-05-13 14:52:00    作者:王巍李佳   来源:法制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张健飞 执行死刑 行凶 死刑判决 男子
[提要]50岁的张健飞酒后在前门大栅栏步行街持刀行凶,导致2人死亡14人受伤。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健飞死刑,同时赔偿各被害人以及各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105万余元。前天上午,市一中院对张健飞验明正身后,将其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本报讯(记者 王巍 通讯员 李佳)50岁的张健飞酒后在前门大栅栏步行街持刀行凶,导致2人死亡14人受伤。前天,张健飞被市一中院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张健飞案发前是吉林省永吉县金家乡中心小学的职工。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7日晚6点,张健飞酒后在前门大栅栏步行街、粮食店街、六必居旅馆等处,无故持刀刺扎路人邱某、历某等10余人(本报曾报道)。其中邱某被刺中左下腹部,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历某被刺中左侧腰部,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此外,另有14位路人不同程度地被张健飞扎伤。

  张健飞作案后被当场抓获。

  据张健飞供述,当天他一个人去了前门大栅栏,傍晚在一个饭馆喝了两小瓶二锅头和1瓶啤酒,喝完后他继续在大栅栏步行街转悠,有些迷糊的他在与对面走过来的男子碰了一下后,他突然转身回来,从包里拿出尖刀扎了那个人。扎完后他就拿着刀往前跑,谁挡在前面他就扎谁。

  司法机关对张健飞进行了精神鉴定。鉴定意见书显示,张健飞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辨认、控制能力存在,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2010年11月8日,市一中院对张健飞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健飞酒后在公共场所持刀随意刺扎多人,致2人死亡、6人重伤、3人轻伤、5人轻微伤,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因此,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健飞死刑,同时赔偿各被害人以及各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105万余元。

  张健飞上诉后,市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张健飞的死刑判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了对张健飞执行死刑的命令。前天上午,市一中院对张健飞验明正身后,将其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王亮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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