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潍坊·海报新闻12月20日讯 近日,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中信息显示,潍坊万家福百货大楼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坊子店存在两项违法行为,分别是: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法行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潍坊万家福百货大楼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坊子店因上述违法行为被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且罚款。
行政处罚详细内容如下: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本案来源于监督抽检。2019年8月16日,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编号为№:SST-SPZ-201908942的检验报告1份,该检验报告显示:2019年7月23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潍坊万家福百货大楼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坊子店销售的鱼酸菜(酱腌菜)进行了监督抽检,经山东标准测验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9年8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向潍坊万家福百货大楼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坊子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依法对潍坊万家福百货大楼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坊子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经营资质齐全,合法有效。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抽检不合格的鱼酸菜(酱腌菜),未采取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潍坊万家福百货大楼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坊子店对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经批准立案。2019年9月3日,执法人员对潍坊万家福百货大楼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坊子店委托人谭彬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一份。
经调查核实,潍坊万家福百货大楼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坊子店具备相关经营资质;该不合格鱼酸菜(酱腌菜)是潍坊万家福百货大楼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坊子店于2019年1月18日从潍坊市源品经贸有限公司购进的,以每袋3元的价格一共购进150袋(每袋400g装),购进后以每袋3.8元、3.9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2019年8月17日已经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128.7元。
虽然潍坊万家福百货大楼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坊子店向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了该批鱼酸菜(酱腌菜)的生产企业四川厨之乐食品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编号:ZARE2019020302的检测报告和四川厨之乐食品有限公司检验结果报告单,但上述证明文件均系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其送达了编号为№:SST-SPZ-201908942的检验报告以后索取或其他方式获得,而非在采购时查验、索取并备案,况且报告编号:ZARE2019020302的检测报告中所检验的样品为2019.1.10生产,而非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抽取样品批次。
违反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1、潍坊万家福百货大楼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坊子店在采购时未查验该批鱼酸菜(酱腌菜)的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应定性为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法行为;
2、潍坊万家福百货大楼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坊子店经营检验不合格鱼酸菜(酱腌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定性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1、针对潍坊万家福百货大楼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坊子店在采购时未查验该批鱼酸菜(酱腌菜)的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2、针对潍坊万家福百货大楼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坊子店经营检验不合格鱼酸菜(酱腌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明确区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二)减轻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的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8.7元;2、并处罚款5000元。
综上所述,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8.7元;3、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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