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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药监部门将查处方药销售情况 全省范围内开展

2012-08-24 17:00:00    作者:曾庆建   来源: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药监局 抗菌药物 处方药 细菌耐药 药品零售
[提要]近日,针对一些药品零售企业不凭处方随意销售抗菌药的现象,山东省药监部门将开展零售药店抗菌药物等处方药销售情况的集中检查。8月23日,潍坊市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检查是为了加强对抗菌药物等处方药销售的监管,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药监部门将查处方药销售情况 全省范围内开展

  近日,针对一些药品零售企业不凭处方随意销售抗菌药的现象,山东省药监部门将开展零售药店抗菌药物等处方药销售情况的集中检查。8月23日,潍坊市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检查是为了加强对抗菌药物等处方药销售的监管,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据了解,抗菌药等处方药物具有毒副作用大、容易产生耐药性等特点,长期滥用可诱发细菌耐药,造成人体器官损害。但是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药品零售企业不凭处方就随意销售抗菌药物,对公众用药安全造成隐患。

  潍坊市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凭处方销售抗菌药物等处方药,配备执业药师开展药学技术服务,指导合理用药。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经营的药品。

  据介绍,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及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处方药等重点品种,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将处方留存备查,没有处方的,一律不得销售。抗菌药物、注射剂和激素类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严格凭医师处方或者医疗机构病历销售,处方不能留存的,可对处方进行抄录或登记。否则,一律不得销售。登记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病历编号、购药者姓名、性别、通讯方式和地址、就医日期和购药日期、药师签名等。处方或销售登记记录至少保存2年。

  此次检查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重点检查抗菌药物凭处方销售情况;驻店药师配备及在岗履职情况。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违规销售抗菌药物等处方药的,要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记者 曾庆建)

沈晓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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