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作聪明买事故车 竟是“偷梁换柱”挪用车牌 高密公安交警查获一无证套牌驾驶人

2023-03-03 17:45:3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董永芳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董永芳 通讯员 黄启先 潍坊报道

  喜欢车的朋友或者想买车的朋友,大家对于事故车一直是避之若浼,深怕被自己遇到!可山东高密市中年男子田某,却专门找到一辆几近报废的二手厢货车买下,朋友们笑话他、老婆埋怨他,他总是笑呵呵地不予理睬。直到3月2日,他受到高密公安交警的处罚,大家才知道他“葫芦里到底装的什么药”。

  今年2月中旬,山东高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群众举报,称一辆鲁G11XXX号牌的厢货车涉嫌套牌,请求查处。对此,交警大队高度重视,多次组织警力对该套牌车辆线索进行跟进侦查,可让人吃惊的是,智能缉查布控系统却始终没有该车的报警记录,并且该车好像“嗅”到了什么风声,从此“销声匿迹”,大队便及时将查处工作交给了城区三中队。

  接到查处任务后,城区三中队迅速召开案情分析会,依托合成作战平台组建警情研判小组,利用大数据追踪车辆、全力筛查,却始终无法锁定嫌疑车辆位置。对此,大家并没有灰心,随即抽调精干警力,分成三个查处小组,循着该车原有的行驶轨迹,对三个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布控。

  功夫不负有心人,2月28日,经过四天四夜的艰难搜寻,终于在夷安大道北首路西一仓库院内,发现了嫌疑车辆,车钥匙就在车上。为加快侦查同时避免打草惊蛇,民警一方面原地蹲守,另一方面走访周边商铺等,通过视频监控锁定驾驶人体貌特征,并通过技术手段锁定了驾驶人,一直蹲守到晚上24点,却始终没见驾驶员来开车,民警及时电话通知驾驶员到交警大队接受问询。

  3月2日,驾驶员来到城区三中队。通过检查,民警发现驾驶员提供的行驶证“货真价实”,是公安交警部门签发的真证,而且与田某驾驶的厢货车的外观、车型、车辆架子号、车号牌完全一致,根本不是群众举报的“套牌车”。

  难道群众的举报有误?民警心存疑虑,但不放弃。他们拿着行驶证,重新对该车进行仔细检查,结果发现车辆铭牌上记载的车辆大架子号与车辆大架子号完全不一致。民警肯定该车存在“偷梁换柱”嫌疑。见躲不过去,驾驶员终于承认自己挪用他车号牌的违法事实。

  驾驶员名叫田某,高密市人,今年50岁,从事个体货运经营。据其交代,前些年,他从外地买了一辆二手厢货车专门拉货运输,但因该车所挂的是黄色号牌,常常受到市区禁行区域的限制而无法送货,耽误了不少生意。去年11月,他多方打听搜集到一辆几近报废、已经没有修理利用价值、与自己先前购买的厢货车外观完全一样,但车辆参数略小、悬挂蓝色号牌的事故厢货车,以高于正常价格买了下来。为此,他受到了妻子埋怨,朋友笑话,而田某却不以为然。将车买回来第三天,他将事故车的号牌,挪到了自己的厢货车上,并且,找人将自己先前车辆大架子号打磨、修正为刚买的车辆大架子号,这样,他原先的“黄牌车”就变成了现在的“蓝牌车”,可以“堂而皇之”地穿梭于限行禁区之内,再也不用为进不了“禁区”而烦恼了。那想到自己的这一“神”操作,被群众发现举报,随即案发。

  民警进一步调查发现,驾驶员田某没有取得有效驾驶证,其所拥有的A2驾驶证,早在2010年11月份,因故意遮挡号牌、超速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受到了交警的处罚,驾驶证也被记满了12分。按规定,驾驶证记满12分后,必须报名参加交警的“两个教育学习”和“满分学习”,但田某在三个记分周期内,始终没有报名学习,驾驶证因此被依法注销。田某对自己无证驾驶套牌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民警对其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所驾车辆予以暂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员田某涉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上路,受到了予罚款三千元的处罚,而其伙同他人打磨修正车辆大架子号的违法行为,高密公安交警正在进一步侦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