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

2020-03-18 14:44:47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一、一次性用工补贴

  1.适用对象

  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企业名单由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供给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分别由省、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局)提供,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分批下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负责落实。涉及中央、省属、市属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负责。

  企业开工时间、在岗人数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审核确定。

  2.主要内容

  根据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企业在岗人数,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企业名单:省级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市级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县级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供)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企业开工时间、在岗人数;企业诚信承诺书,企业春节期间在岗人员登记表(包括:在岗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在岗时间,并经职工本人签字);企业疫情防控物资调拨单;考勤表(或电子考勤明细单)、工资表、申请补贴人员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所在月的工资银行流水、企业开户银行信息等。

  (2)受理审核。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接到企业申请并受理后,一是要组织专门人员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企业开工时间、在岗人数进行审核确定,审核结果经审核人员签字并由相关部门盖章确认。二是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依托网络信息系统审核的实行“不见面”审核),审核结果由审核工作人员在同级基金稽核人员监督下签字确认。三是通过发送短信或电话回访等方式对在岗人员相关时间段出勤情况进行比对确认,并记录在案。

  (3)公示。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将拟发放补贴企业名单及资金数额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资金拨至企业开户银行账户。

  (5)市级复核。各县市区(开发区)将一次性用工补贴发放情况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监督检查。

  (6)材料归档。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一次性用工补贴发放材料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适用对象

  各类企业。

  2.主要内容

  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吸纳就业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半年内在补贴申报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诚信承诺书,企业在规定期间内新吸纳就业人员登记表(包括:新吸纳就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并经职工本人签字);银行代发工资流水;企业开户银行信息等。

  (2)受理审核。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接到企业申请受理后,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相关网络信息系统核查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和社保登记信息,审核结果由审核工作人员在同级基金稽核人员监督下签字确认。

  (3)公示。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将拟发放补贴企业名单及资金数额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资金拨至企业开户银行账户。

  (5)市级复核。各县市区(开发区)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发放情况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监督检查。

  (6)材料归档。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发放材料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三、职业介绍补贴

  1.适用对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主要内容

  2020年2月4日至5月4日,介绍技能型人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到驻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经审核确认,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符合条件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吸纳“四类人员”就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在地(或注册地)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①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开户银行信息;②介绍“四类人员”就业花名册(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或毕业证编号、电话号码等,并由被介绍就业人员本人签字),经吸纳就业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签署认可意见并加盖公章。③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吸纳“四类人员”就业的用工备案表及社会保险增员表(需加盖吸纳就业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公章)。

  (2)受理审核。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由两人以上组成审核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机构2年内有无不良信用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对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情况及参加社会保险情况,通过相关信息系统逐一进行查验,并通过发送短信或电话回访等方式对所介绍的“四类人员”进行核实,审核结果由审核工作人员在同级基金稽核人员监督下签字确认。

  (3)公示。审核通过的,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负责人在《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资金拨付。通过审核确认的职业介绍补贴,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5)市级复核。各县市区(开发区)将职业介绍补贴发放情况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监督检查。

  (6)材料归档。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及时将职业介绍补贴发放材料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四、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延长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期限

  1.适用对象

  正在享受公益性岗位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

  2.主要内容

  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按照国家要求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期间,不再对企业给予以上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免征期间也不再对免征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用人单位在征得符合延长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期限人员同意后,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享受政策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正常享受政策到期时间、拟延长时间、电话号码等,并经本人签字),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受理审核。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接到用人单位申请并受理后,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依托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对延长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期限人员进行比对审核,审核结果由审核工作人员在同级基金稽核人员监督下签字确认。

  (3)备案公示。用人单位延长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期限申请,经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并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享受延长公益性岗位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政策享受范围,由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严格按正常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流程发放补贴资金。

  (5)市级复核。各县市区(开发区)将延长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期限办理情况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监督检查。

  (6)材料归档。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及时将办理延长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期限的有关材料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二)延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

  1.适用对象

  正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

  2.主要内容

  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正常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前,向灵活就业登记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交《就业困难人员延长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并经职工本人签字),自主申请延长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并提供本人身份证。

  (2)受理审核。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收到补贴申请后,对申请延长补贴人员资格和补贴申领材料进行审核。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依托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分别对就业困难人员的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年限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同时比对民政、市场监管、残联、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单位)系统数据,对补贴申领人员资格条件进行比对确认。审核结果由审核工作人员在同级基金稽核人员的监督下签字确认。

  (3)公示。经审核确认的符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政策享受范围,由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严格按流程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5)市级复核。各县市区(开发区)将延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办理情况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监督检查。

  (6)材料归档。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办理延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材料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五、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适用对象

  小微企业。

  2.主要内容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每季度末申报),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按照国家要求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期间,不再对企业给予以上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工商注册地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交补贴申请,并提供《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证号码、毕业年度、电话号码等,并经本人签字)、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企业银行账户信息等。

  (2)受理审核。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收到补贴申请后,对申请补贴小微企业、高校毕业生资格和补贴申领材料进行审核。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通过相关网络信息系统,分别对高校毕业生的毕业年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同时比对市场监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单位)数据,对申领单位及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由审核工作人员在同级基金稽核人员监督下签字确认。

  (3)公示。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无误后,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市级复核。各县市区(开发区)将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保险补贴办理情况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监督检查。

  (6)材料归档。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办理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材料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适用对象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主要内容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灵活就业登记地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交《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证号码、毕业年度、电话号码、灵活就业情况,社保登记信息,并经本人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

  (2)受理审核。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收到补贴申请后,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依托相关网站和信息系统,分别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年限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同时比对民政、市场监管、残联、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单位)数据,对申领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由审核工作人员在同级基金稽核人员监督下签字确认。

  (3)公示。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无误后,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5)市级复核。各县市区(开发区)将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理情况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监督检查。

  (6)材料归档。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办理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材料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六、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

  1.适用对象

  正在享受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企业。

  2.主要内容

  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2020年2月4日(含)至2020年6月29日期间到期的,补贴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补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证号码或就业困难人员类别、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间、电话号码等,并经本人签字)、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及银行流水,企业银行账户信息等。

  (2)受理审核。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收到补贴申请后,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依托相关网站和信息系统,分别对申领企业及人员的毕业年度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补贴年限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同时比对民政、市场监管、残联、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单位)数据,对申领企业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由审核工作人员在同级基金稽核人员监督下签字确认。

  (3)公示。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无误后,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市级复核。各县市区(开发区)将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办理情况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监督检查。

  (6)材料归档。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办理情况的材料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七、就业见习补贴

  1.适用对象

  就业见习单位。

  2.主要内容

  对吸纳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未就业或失业的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付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第4个月起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期满。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符合条件的就业见习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就业见习基地吸纳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证号码、毕业年度、参加就业见习起止时间、为见习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起始时间、电话号码等,并经见习人员签字),见习基地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银行凭证,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及保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见习期内提前离岗或见习期满的,需提供《山东省见习终止证明》、《山东省见习鉴定表》,单位银号账户信息等。

  (2)受理审核。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申请后,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就业见习系统数据,依托“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数据库”、“社保系统”、“失业登记系统”和相关网站,对上报材料中参加见习人员身份逐一进行对比核查,审核结果由审核工作人员在同级基金稽核人员监督下签字确认。

  (3)公示。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的,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市级复核。各县市区(开发区)将就业见习补贴办理情况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监督检查。

  (6)材料归档。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办理就业见习补贴的材料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八、线上培训平台培训补贴和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1.适用对象

  线上培训平台和就业重点群体

  2.主要内容

  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疫情结束,对线上培训平台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重点群体,按照当地该培训项目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20%支付培训补贴、对参训学员个人给予线上学习5元/学时的生活费补贴。

  3.资金来源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和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线上培训平台和组织学员参加实训并经过考试合格的培训机构分别向培训对象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线上培训平台提供材料:线上培训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人员类别、身份证号码、培训类别、获得证书及级别、培训补贴标准及补贴金额,电话号码等);有关税务发票、线上培训平台银行账户信息等。

  培训机构提供材料:培训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人员类别、身份证号码、获得证书及级别、学员线上学习培训平台及学习课时数、生活费补贴金额、电话号码等)、户口本复印件(农民工)、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学生毕业证复印件;有关税务发票等。

  (2)受理审核。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接到平台和培训机构申请受理后,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对培训人员身份、培训人员数量、拨付资金数额等信息进行审核比对,审核结果由审核工作人员在同级基金稽核人员监督下签字确认。

  (3)公示。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分别将线上培训平台培训补贴和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相关信息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线上培训平台培训补贴拨至平台开户银行账户,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安排专人将生活费补贴发放至培训人员,确保补贴发放准确及时到位,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5)市级复核。各县市区(开发区)将线上培训平台培训补贴和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办理情况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监督检查。

  (6)材料归档。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办理线上培训平台培训补贴和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的材料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九、省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园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运营补贴

  (一)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运营补贴

  1.适用对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评估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

  2.主要内容

  对2020年2月至4月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

  中小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3.资金来源

  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自行申报,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参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疫情期间运营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示后拨付。高校设立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公示后拨付。具体事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通知。

  (二)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运营补贴

  1.适用对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评估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创业示范园区、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市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

  2.主要内容

  对2020年2月至4月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15万元(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的示范基地、园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奖补资金尚未用完的,优先用于租金减免,不足部分按上述标准进行补贴。

  中小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3.资金来源

  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运营补贴申请,并提报以下材料:入住企业名册(包括企业名称、注册登记证号、人员数量、租住面积、租金数额、法定代表人信息及电话号码等)、前三个月租金税务发票等,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

  (2)县市区审核。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受理申报材料,通过查阅资料账目,利用电话、网络信息系统比对,查看现场等形式逐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审核汇总表,经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市级复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成审核小组进行复审。对县市区(开发区)报送的材料,由审核小组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减免租金企业,通过发送短信或电话回访等形式进行核实,并利用市场监管、税务等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审核结果由审核工作人员在同级基金稽核人员监督下签字确认。

  (4)拟定名单。市级复审通过的,由市审核小组汇总,拟定给予经营补贴的平台名单。

  (5)公示。对拟给予经营补贴的平台名单和资金数额,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6)发文公布、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文,并按规定向县市区(开发区)拨付补贴资金,由县市区(开发区)将补贴资金拨入市级创业示范平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7)材料归档。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运营补贴拨付结束后,对有关材料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十、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

  1.适用对象

  2019年12月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

  2.主要内容

  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3.资金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

  4.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市及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月进行系统核查比对,审核结果由审核工作人员在同级基金稽核人员监督下签字确认。同时,通过电话或短信形式告知本人。无需个人重新申请。

  十一、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1.适用对象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列人员:

  (1)在企业稳定就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年以上,因企业(与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企业为同一企业)生产经营困难,2020年度已经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未领取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或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领取的月基本生活费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70%的下岗、待岗职工(不含内部退养人员)。

  (2)2020年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且失业登记前有单位就业登记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历史记录信息、截至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时仍然未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下人员:女性四十五周岁和男性五十五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2.主要内容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标准为3438元,全市范围内执行统一标准。

  当年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不得与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一个年度内,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含历年滚存结余)。

  4.补助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符合条件的下岗、待岗职工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报《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所在企业出具的职工本人过去12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职工本人过去12个月工资银行流水;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报《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具体要求见潍人社字〔2019〕26号文件)。

  (2)受理审核。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后,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利用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站,对提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由审核工作人员在同级基金稽核人员监督下签字确认。

  (3)公示。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将拟补助人员名单、补助原因、拟补助金额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补助资金拨至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5)市级复核。各县市区(开发区)将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办理情况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监督检查。

  (6)材料归档。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办理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的材料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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