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潍坊1月11日讯(本网记者)日前,本网报道了“坊子人民医院被爆让患者冒名入院 延误治疗致死亡”引起网友关注。死者家属董先生称,本网报道此事后坊子区人民医院当事医生联系他们,表示愿出5万元“私了“此事,但被董先生拒绝。1月8日上午,董先生再次找到坊子区卫生局,卫生局一位王姓领导答应帮他协商医院解决此事。
2012年8月25日,河南籍董先生为使父亲“方便”就医,在坊子区人民医院职工授意下,让父亲假借“张某”的《农村合作医疗本》,以其名义入院,后因在治疗过程中院方延误治疗导致董父去世。董先生认为在此过程中坊子区人民医院存在延误治疗、篡改患者住院病案等问题。
董先生告诉记者,在坊子区人民医院一名医生授意下,利用“张某”新农合套取的医保款,已经上交坊子区卫生局,本网报道此事后,坊子区人民医院的当事医生联系他,说坊子区人民医院愿意出5万块钱“私了”平息此事,但被董先生拒绝了。
1月8日上午,董先生找到坊子区卫生局,想了解卫生局对坊子区人民医院如何进行处罚。卫生局工作人员称,董先生报销了多少,就处罚了医院多少,但未出具处罚医院的相关文件。坊子区卫生局一位王姓负责人称,因为董父就医的所有证明都是以“张某”名义,所以做医疗鉴定和走司法程序都比较困难,建议董先生和医院私下解决,同时卫生局出面帮他和医院协商此事。
1月8日下午,记者致电坊子区卫生局,卫生局工作人员称对此事不知情,等汇报领导后再回复记者。截至记者发稿并未收到坊子区卫生局任何回复,本网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此事。
新农合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收到投诉、检举、控告的部门、机构,属于本部门、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于60日内告知投诉、检举、控告人;不属于本部门、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部门、机构,并告知投诉、检举、控告人。
新农合管理和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指使、授意、串通他人挪用、骗取新农合基金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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