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传整容失败已死亡 李宇春起诉网友索赔10万
2013-01-04 16:31:00 作者:周薇 涂浩 来源:北京晚报 我要评论
[提要]认为侵犯自己名誉权,歌手李宇春将大一学生邹某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终审驳回邹某对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裁定此案仍由北京市东城法院依法审理。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李宇春提交的由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2年4月26日出具的《证明信》和房屋所有权证,该院认定李宇春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东城区。
认为侵犯自己名誉权,歌手李宇春将大一学生邹某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终审驳回邹某对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裁定此案仍由北京市东城法院依法审理。
李宇春起诉称,2012年3月,邹某使用百度贴吧ID“不爱我的走”,在百度“十堰二中”吧里恶意用Photoshop软件将2010年超级女声成都赛区某超女整容手术失败死亡的新闻更换时间和人名,发布了名为“李宇春死因:手术出现麻醉意外抢救无效心衰死亡”的帖子。此后,该帖在微博与各大网站上以极快的速度传播,影响极大。
李宇春认为,邹某利用微博和互联网凭空捏造、传播虚假事实,对自身的名誉及其家人的情感造成了严重伤害,故请求法院判令邹某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等。
邹某辩称,该案的侵权行为地应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只可能在遵义和贵阳两个地方,北京市东城区并非该事件特定指向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一审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其本人于2011年9月就读遵义某学院,至起诉时未满一年,住所地仍为贵阳市云岩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邹某对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邹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李宇春提交的由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2年4月26日出具的《证明信》和房屋所有权证,该院认定李宇春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因此,北京市东城区可以认定为该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通讯员周薇 涂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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