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确保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到位

2019-02-12 20:34:00 来源:  作者: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内容如下。

  自2015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农业补贴政策,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管理发放工作进展顺利,农民受益良多,促进了我省粮食生产,对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稳定和保护耕地、提升耕地地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发放工作,确保补贴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绩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流程和职责

  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落实粮食安全责任,我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以小麦种植面积为依据,补贴对象为全省种粮(小麦)的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小麦种植面积核定中,要进一步明确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政府为第一责任主体、乡镇包村干部为第一责任人、村主要干部(村支书、村委会主任、村会计)为直接责任人的原则,把自报告、核实、公示、发放等环节的责任落实到人,坚决防止工作简单化、形式化。补贴发放的流程及职责具体如下:

  (一)农民自报告。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指导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报告小麦种植面积。要加强政策宣传,统筹考虑外出务工人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规定时限,切实做到应报尽报,减少漏报现象。未及时全面发动群众造成大面积漏报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种粮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自报告面积负责,规定时限内由于个人原因导致漏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农户虚报面积的,经核实后要扣除虚报面积,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当年补贴资格。

  (二)村初核。村委会负责对村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的小麦种植面积进行核实。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人、地块位置、实际种植面积等。核实无误后,由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报乡镇政府。

  (三)乡镇审核。乡镇政府组织对各村上报的小麦种植面积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抽查。审核无误后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乡镇政府对补贴对象、种植面积、补贴金额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乡村两级公示。严格落实“两级公示”制度,公示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到各村公示分户小麦种植面积、补贴金额、监督举报电话等事项,公示期不少于7天;在乡镇驻地公示各村小麦种植面积、补贴金额、监督举报电话等事项,公示期不少于7天。乡镇政府负责收集、保存两级公示影像资料,并于公示结束后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查备案。公示无误后,负责将农户补贴信息录入齐鲁惠民“一本通”系统。

  (五)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复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提报的补贴信息进行复核,复核内容主要包括:资料是否齐全、流程是否完备、档案是否规范等。复核无误后,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供补贴对象的个人信息、种植面积等材料,并与县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将有关信息报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补贴档案的完整性、申报程序的完备性负责。

  (六)县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补贴信息,及时向金融部门拨付资金,督促金融部门将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的“一本通”账户中,并将发放结果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与监管,对补贴资金拨付的及时性负责,并加强补贴资金全程动态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七)市级汇总上报。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各县(市、区)上报的小麦种植面积等补贴信息,并与市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于4月30日前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二、鼓励集中使用补贴资金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03号)要求,鼓励各地在工作基础好、改革意愿强的地方,以县(市、区)、乡镇或村为单位开展补贴资金集中使用试点,统筹用于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使用方向可参照省财政厅、原省农业厅《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鲁财农〔2015〕26号)中的补贴用途。省里将根据各地试点情况,积极总结经验,宣传推介典型,不断提升补贴资金绩效。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问责力度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护农民种植粮食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提升耕地地力、推进绿色生态农业发展实施的一项重大惠民政策,涉及面广、惠及农民众多,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和担当精神,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扎实做好补贴发放管理工作,坚决杜绝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发生。要强化补贴管理发放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信访问题较多的地区。对政策落实不力、敷衍应付的,要进行约谈、批评和通报,严肃问责。要加强与纪委监委、检察等部门的协调,及时查处虚报面积、私立户头、村干部代领、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对涉及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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