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居民小区内火灾、爆炸等事故,确保居民小区生活秩序稳定和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使广大市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全的新春佳节,根据《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寿光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规定,现将春节期间居民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居民小区内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二、居民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燃放。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要根据所管理的居民小区实际情况,划定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定点位置、设置明显燃放标志,同时做好燃放安全防范措施。
四、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要在居民小区内广泛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及区域位置,引导业主安全有序燃放,做好后续卫生清扫工作。
五、广大居民在燃放烟花爆竹时,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地下管网投掷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悬挂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做出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行为。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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