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07 08:44:00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9月6日,记者从潍城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一起购买、出售假币案,被告人都是通过网上联系,然后用微信和支付宝付款,最后通过物流完成交易。本案中共有16人获刑,其中时某某获刑最重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事件回顾
“无头件”里发现总面值11万元假币
2015年6月底,潍城区309国道某物流园内有一包裹箱上的物流单据丢失,无法查询收货人,物流工作人员遂将该包裹箱当作“无头件”处理,打开发现里面有几沓20元面值的人民币,从外观看疑似假钞,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查看后发现该包裹箱里面都是面值20元的假币,总面值在11万元左右。
物流工作人员通过公司内网进行网上招领,该包裹最后被济南章丘分部认领,并查询到了物流单的具体信息。民警发现收货人为诸城的“孙超”,拨打所留的联系电话,却提示关机。按照掌握的信息,民警判断,该嫌疑包裹是从章丘发出,潍坊市区是中转站,而最后的目的地是诸城。民警通过公安系统查询发现,名为“孙超”的男子非常多。按照邮寄地址,民警到目的地展开走访,没有发现“孙超”这个人,怀疑“孙超”是假名。
考虑到邮寄包裹最终会发到诸城物流公司,办案民警便来到物流公司查询,发现“孙超”在此处有多次收发货记录。通过调取监控录像,民警发现“孙超”身高在1.7米左右,长发,体态较瘦,脖子后面还有一块较大的胎记,每次去物流公司都会骑一辆无牌照军绿色摩托车。
民警随即展开调查,同年7月1日晚10时左右,在诸城一露天广场将“孙超”控制。
组建QQ群发展下线,通过快递发货
经讯问得知,孙某某以“孙超”为假名,日照莒县人,无正当职业,2010年因盗窃面包车被潍城法院判刑三年。
2015年3月,孙某某在一个QQ群内认识了网名为“观音”的人,得知对方通过假钞挣钱。出于好奇及寻求刺激,孙某某通过支付宝以23元的价格,购买了10张面额20元的假钞,很快便花了出去。后来,孙某某觉得不过瘾,遂建立了QQ群,开始发展下线。孙某某从“观音”处以每张2.3元的价格购买假钞后,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收账、快递发货的形式,以每张2.8元左右的价格发给下线。
刚开始给下线发货时,孙某某非常小心,先与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混熟,骗取他们的信任。在前几次发货时,都用铝带包装,说是发手机膜,因为包装相同,后期物流人员便不再检查,而孙某某则趁机通过物流运输假钞。
在孙某某的住处,民警发现现场还留有不少烧毁的假钞,在房间被褥底下,还有多张未烧毁的假钞。原来,按照以往惯例,这些假钞一般按时送达,因为被警方查扣,“无头件”始终未送到,孙某某便感觉事情不好,在烧毁假钞后准备潜逃,谁知未能成功。
通过调查,民警发现网名叫“观音”的人,为德州男子时某某。2015年7月12日,民警在河北衡水将其抓获。原来,时某某在得知“无头件”未送达后,从章丘潜逃到衡水,并继续从事假钞批发业务。时某某是一名印刷技术员,负责接上线货后,进行进一步加工,也就是将假币压上金线,然后再进行做旧处理。后警方顺藤摸瓜,将涉案人员一网打尽。
案件宣判
三人获刑十年以上
据办案法官介绍,2015年3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时某某通过支付宝收取货款,物流运送等方式向被告人孙某某等十余人多次出售假币,孙某某等人再采用同样方式出售假币,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目前,该案已经宣判,共有16人获刑,其中三人获刑10年以上。被告人时某某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郭某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孙某某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其他13人被判缓刑至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的不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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