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挖陶土分钱不均打群架 涉案人员均被判刑

2016-01-27 11:05:00    作者:陈怀禹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陈某 判刑 膨润土厂 打群架 被告人
[提要]张某心有不甘,安排郑某等四人到秦某挖陶土的地方闹事,妨碍秦某挖陶土的进程。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偷挖陶土,分钱不均打群架

  共计获利10万余元,涉案人员均被判刑

  陶土又名“膨润土”,系矿产资源。不到半年的时间,家住寒亭区的陈某伙同张某、郝某、丰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10次合谋到寒亭区朱里街道河滩社区大杨家村东一公里的陶土坑非法开采陶土,共计获利10万余元。1月26日,记者从寒亭区人民法院获悉,涉案人员已被判刑。

  为还欠款

  谋划偷挖陶土

  2008年秋天的一天中午,郝某来到朋友张某的膨润土厂。由于之前做生意郝某各欠了张某和另一个朋友丰某近2万元钱,这次来,郝某表示他家位于寒亭区朱里街道大杨庄村的地里有个陶土坑,他愿以陶土坑作为抵押,以张某、丰某的欠款当股份入股,在陶土坑挖陶土赚钱后还两人的欠款。三人约定:共享陶土坑的所有权,卖陶土赚得的钱三人平分,个人不能私下联系向外卖陶土。起初三人合作很顺利,但后来在分钱问题上产生了矛盾,丰某、张某对郝某不满。

  为了保住这条财路,郝某找到双方共同的朋友陈某,希望陈某能出面帮忙协调三人的关系,并答应陈某处理好关系后,也允许他入股挖陶土。经陈某的努力协调,三人冰释前嫌。之后,四个人合伙挖陶土,由陈某和郝某出面组织挖土、卖土,丰某负责记账,张某则隐在幕后拿干股,卖陶土的钱四人平分。

  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期间,四人先后10次到寒亭区朱里街道河滩社区大杨家村东的陶土坑非法开采陶土。由于陶土是矿产资源,四人没有采矿许可证,每次都是零时到4时进行偷挖。偷挖来的陶土以450元一车的价格卖给高新区一家膨润土厂,四人共计获利10余万元。

  分钱不均

  两帮人打群架

  在四人合伙偷挖陶土时,经常会有公安或国土资源部门来巡查,偷挖行为多次暂停。为此,陈某便怀疑是郝某对分钱不满打的举报电话,陈某同张某、丰某二人商量后便决定疏远郝某,企图将郝某踢出“偷挖团队”。郝某看出三人的用意后非常生气,觉得自己拿钱少,还被排挤,为了发泄心中的怒火,郝某托关系从潍坊城区找了两车人准备收拾陈某。

  人脉广泛的陈某很快得知了这个消息,也召集了平时关系好的几个弟兄,准备给郝某点儿颜色看。陈某一伙五个人带着棍棒来到陶土坑时,正好郝某找的人也坐着两辆车由西向东驶来。郝某虽然人多,但本意是想吓唬下陈某,并不想惹出事端,看到陈某等五人都带着棍棒气势汹汹地走来,郝某也有些慌了。陈某几人拦下郝某女婿于某开的本田越野车,用棍棒朝车玻璃一顿猛敲,紧接着陈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朝车身砸了过去。郝某见势不妙,便赶忙驱车离开。陈某见郝某驱车逃走也没去追,而是继续打砸本田越野车并吆喝于某下车,于某躲在车里没有说话,闷头挂挡踩油门往前开,陈某几人慌忙躲开,于某趁机溜走。

  事后,经朋友调解,此事不了了之。

  牵出案中案

  曾合伙敲诈他人

  2014年5月10日,经群众举报,除郝某外的涉案嫌疑人均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缉拿归案。归案后,张某交代,曾在2012年初,伙同几个弟兄敲诈过一陶土厂老板秦某2万元钱。

  由于张某之前开过陶土厂,他深知挖陶土审批程序复杂,很多个人小厂子都没有相关执照,钻空子偷挖滥挖,被举报是那些小老板最头疼的事。张某抓住这个弱点准备狠狠敲诈一笔,他选择了朱里街道一陶土厂老板秦某为敲诈目标后,便找郑某等四人商讨敲诈计划。

  张某给其他人展示了几个电话号码说道:“这是几个朱里街道以及国土部门的电话,你们到秦某挖陶土的地方蹲守,如果秦某的人在挖坑,就打举报电话,让他干不成,咱们好来敲诈他。”郑某等四人按照张某的吩咐打电话举报,但却一直没影响秦某的开采,后来得知,秦某是合法采挖陶土。

  张某心有不甘,安排郑某等四人到秦某挖陶土的地方闹事,妨碍秦某挖陶土的进程。秦某打电话报警,警车一到四人便一溜烟地逃走,警察走后四人又大摇大摆地返回来继续闹事。秦某没有办法,为了不影响陶土开采,秦某托关系联系到张某,最终同意给张某2万元了事。

  均被判刑

  最重被判近四年

  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丰某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陈某等五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张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1月26日,记者从寒亭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陈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丰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其余涉案人员,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到一年九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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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沈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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