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以"倍量替代"倒逼实现"增产减污"

2015-10-19 09:37:00    作者:付生   来源:潍坊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倍量 增产不增污 暂行办法 超标 环保部门
[提要]为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加快推动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向中高端转型发展,今年,潍坊市制定实施了《潍坊市按行业环保先进标准管理重大项目暂行办法》,全力保障环保标准领先、经济效益好的重大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加快推动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向中高端转型发展,今年,潍坊市制定实施了《潍坊市按行业环保先进标准管理重大项目暂行办法》,全力保障环保标准领先、经济效益好的重大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目前,全市正按照此办法管理及推进大项目11个,拒批重污染项目6个。

  执行标准全国最高。作为完善制度体系、提升发展活力的重要改革事项,《暂行办法》分别从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清洁生产标准三方面入手,规定了26项严于国家和山东省地方标准的环保排放标准,所有重大项目建设在环评阶段申请环境执行标准时,都必须按照这些标准进行申报。项目申报后,由环保部门对申请标准进行审查,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或执行行业环保先进标准的,予以确认;达不到的,不予确认。对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执行行业环保先进标准的项目,需经过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会论证后通过。

  新上项目实行区域污染物倍量替代。随着生态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化,国家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也越来越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潍坊市在原来“增产不增污”的基础上,在按行业环保先进标准管理重大项目中实行了更严格的“区域污染物倍量替代”原则,不仅要增产不增污,还要通过先进标准倒逼转型提升,实现“增产减污”。倍量替代涉及到的污染物主要是四种约束性污染物,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COD和氨氮,对环境质量超标20%以下的区域,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1倍替代;对环境质量超标20% ─50%以内的区域,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2倍替代;对环境质量超标50%以上的区域,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3倍替代。

  监督监管全程跟踪。除严格审核项目申报执行环境标准阶段外,《暂行办法》赋予了环保部门更多的全过程监督监管权限。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建设单位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需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同步建设的项目,责令建设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要求进行同步建设。建成试生产阶段,现场检查各项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符合要求的,同意试生产;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试生产。正式投产前,组织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不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验收。为确保相关规定的落实到位,潍坊市环保部门还建立和完善了全天候监管制度,同时对环评机构及执法人员工作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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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沈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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