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21 07:54:00 来源:潍坊日报 我要评论
现将三月份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潍坊中以溴化物有限公司“3.13”溴素泄漏事故。2015年3月13日,滨海经济开发区潍坊中以溴化物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溴素泄漏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对潍坊中以溴化物有限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对潍坊中以溴化物有限公司总经理禹捷处以10.19万元罚款;对大家洼街道办事处通报批评;给予滨海经济开发区安监局三中队负责人杨建元警告处分;给予大家洼街道办事处安监所所长郝庆辉免于党纪处分的处理。
二、昌乐海洲化工公司“3.23”爆燃事故。2015年3月23日,昌乐县昌乐海洲化工公司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发生一起爆燃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对昌乐海洲化工有限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停产整顿6个月;对公司法人、经理武海舟处以2万元罚款;对生产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刁成辉处以9330元罚款;给予从业人员王兆金、孙焕章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给予昌乐县朱刘街道办事处安监所所长刘西春党内记过处分;给予昌乐县朱刘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副主任高鹏警告处分;给予昌乐县安监局监察执法大队朱刘中队中队长刘伟警告处分的处理。
全市各级各相关单位要从通报的情况中吸取教训,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事故隐患排查责任、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培训教育责任。今后,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实行“一案六查”,依规顶格处理,公开通报曝光。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