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16 09:44:00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被判按5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需赔付对方近五万元
寒亭区高里街道的刘某和孙某是多年好友,刘某乘坐孙某的面包车行驶途中,因其他车辆干扰,车不慎撞到了树上,导致刘某受伤严重,住院期间花费较大。刘某遂向法院起诉,让孙某赔偿损失。5月15日,记者从寒亭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酌定判令被告按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为宜。为此,孙某需向刘某赔偿近5万元。
乘朋友车出事故
受伤严重花费大
家住寒亭区高里街道的刘某和孙某是多年的好朋友。2013年9月13日晚,刘某和孙某一起到另外一位朋友家里吃饭。当天晚上9时许,刘某乘坐孙某驾驶的面包车离开。孙某驾驶面包车沿寒亭区双南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高里人民医院以北时,因其他车辆干扰,孙某驾驶面包车不慎撞到了双南路东边的树上,刘某受伤较为严重。
随后,刘某被送到了解放军第89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腓骨远端骨折、右内踝骨折、右足多处骨折并脱位、右足肌腱血管及神经损伤、右小腿远端及右足皮肤脱套伤,在医院治疗24天后才出院。后经司法部门鉴定,刘某右下肢丧失功能达10%以上,构成伤残十级。
此次事故给刘某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于是刘某向寒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赔偿其因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失。
法院最终判令
按50%比例赔偿
庭审过程中,孙某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无异议,是原告主动要求乘坐他驾驶的面包车,他驾驶的车辆是因为对面车辆的干扰才撞向路边树木的,他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
同时,孙某的辩护人也提出,对于好意施惠人责任的承担,应适用关于无偿帮助的相关法律规定,即在行为人仅在重大过失和故意的前提下,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案件中,原告的受伤是因孙某所驾驶的车辆被其他车辆干扰导致,并非是被告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所造成的,所以孙某不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根据原告的主张,经过法院核实认定,原告刘某因伤造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0万余元,被告孙某之前已经支付原告刘某费用4000元。
5月15日,记者从寒亭区人民法院获悉,结合该案件的相关情况,法院酌定判令被告孙某按照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为宜。这样以来,孙某需要向刘某赔偿近5万元。
虽是“好意同乘”
有安全注意义务
办案法官介绍,本案中,在被告同意原告无偿乘车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双方产生的纠纷为“好意同乘”纠纷。被告并未与原告签订契约或取得任何报酬,是好意施惠行为。而原告也并未预料到会出现风险或提出出现风险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双方的行为均为对风险承担的默示。这种情形下,虽然被告没有从原告处获得利益,但实质上具有运送人身份,仍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应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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