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90后小伙将非法所得挥霍一空,犯诈骗罪被判刑
高密90后小伙刘某,看到同学孙某脖子上戴的金项链比较值钱,顿起贪念。刘某谎称要到潍坊城区见女友,想借金项链戴一下,孙某同意了。金项链借到手后,刘某卖了13000元钱,用于吃喝玩乐。孙某最终无奈报案,刘某赔偿了金项链钱。4月22日,记者从法院获悉,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家住高密城区的刘某20岁出头,初中毕业后跟着家人做小买卖,后来嫌累不干了,整日无所事事。时间长了,刘某手头越发紧张。2014年7月,刘某和初中同学孙某一起吃饭,看到对方戴的一条金项链非常好看,也比较值钱,刘某起了贪念。他谎称要到潍坊城区见女朋友,希望孙某能把金项链借给他戴一下。孙某觉得两人是同学,就同意了,让刘某回到高密后马上还他。
第二天,刘某来到潍坊城区,将金项链卖掉得了13000元钱。刘某和一些朋友吃喝玩乐,很快将这些钱挥霍一空。刘某长时间没归还项链,孙某起了疑心,多次打电话催要,刘某都以种种理由拖延。无奈之下,孙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孙某被骗的金项链价值15320元。刘某归案后,赔给孙某项链钱15000元,取得了孙某的谅解。
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欺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金项链并于次日将金项链变卖挥霍,其行为构成诈骗罪。4月22日,记者从高密市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以案说法
侵占罪诈骗罪区别
据办案法官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还是诈骗罪。实际上,二者有着严格的区别。侵占罪的对象仅限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和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且必须是也只能是行为人实施犯罪前已持有的他人财物;而诈骗罪的对象为各种公私财物,且往往是行为人实施犯罪前并不持有的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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