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06 13:15:00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刘女士全身多处被烫伤,法院判决米线店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
2013年10月份,家住奎文区中央丽景小区的刘女士在东风东街一家米线店用餐,该店服务员不慎将滚烫的米线汤洒在她身上,致使她身上多处被烫伤。今年4月5日,经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米线店店主支付刘女士经济损失12万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热汤洒顾客身上
2013年10月的一天晚上,刘女士到奎文区东风东街一家米线店吃饭。当一名服务员端着米线经过她身旁时,不慎将滚烫的米线汤洒在她身上,致使她颈部、左肩、胸部以及背部被烫伤。随后,刘女士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刘女士为二度烫伤5%、三度烫伤2%,烫伤体表总面积为7%。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
事发后,米线店派出一人对刘女士进行护理,并支付了3000元钱,但双方并没有达成和解。2014年,刘女士将米线店店主告上法院,认为因严重烫伤导致其至今未能走出阴影,给身体上及精神上造成重大伤害,请求法院判令店方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损失共计22万元。在诉讼期间,刘女士自愿撤回了对服务人员的起诉。
米线店赔15万多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刘女士的伤残等级不予认可,并以“伤残等级过高、伤残鉴定依据不足”为由,申请对刘女士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法院认为,司法鉴定虽系单方委托,但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委托鉴定前,原、被告双方协商后均同意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时,米线店指派工作人员在场见证,对鉴定机构、鉴定时机均未提出异议。
经审查,鉴定机构具有相关的鉴定资质,鉴定人员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鉴定结论依据充分。法院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米线店服务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烫伤刘女士,依法律规定,作为米线店店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刘女士自愿撤回对服务人员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法院予以准许。
最终,法院判决米线店店主支付刘女士经济损失12万多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就该案而言,本次烫伤伤及刘女士的颈、左肩、胸、背部,由于烫伤程度较重,经治疗后仍留有较大瘢痕,对她造成的身体痛苦、精神压力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刘女士是年轻未婚女性,瘢痕对其小到日常着装,大到婚姻、工作等各方面都有影响,造成的精神痛苦是比较严重的,故本次烫伤对她造成的后果严重。
而被告米线店,是依法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从事餐饮业的经营组织,且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较强。因此,法院对刘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3万元。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