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16 14:47:00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2月底从深圳批发了25部手机,结果直到6月13日才送到店中,15日,在市区颐高数码城开设手机店的李先生反映,由于在等货期间这批手机大幅度降价,他因此损失了上万元,这几天他一直和物流公司交涉,但到现在也没有讨到一个说法。
市民李先生这几年一直在位于市区青年路上的颐高数码城从事手机销售生意,2014年2月份,他托人在深圳市花41290元购置了25部手机。2月底,那边的熟人委托了深圳市一家叫联运通的物流公司发货,由于此前一般很快就能到货,李先生就一直在店里耐心等待,但没想到,这一等就是三个多月,直到6月13日,一家叫增益速递的快递公司才派人将这批手机送到李先生手中。
让李先生感觉恼火的是,由于在此期间他预定的手机出现了大幅度的降价,这批手机如今的价值缩水,直接让他损失了1万多元。“数码产品这个东西更新换代太快,一款新手机出来几个月后就降价是很常见的事情,当时进货价1540元的一款手机现在只能卖到1010元,一款进货价1850元的手机现在只能卖到1280元,这25部手机直接让我损失了1万多”,李先生说,这笔损失不应该由自己承担。
接到货之后,李先生拨打了联运通物流公司的电话进行咨询,工作人员告诉他,货物在3月份就已经运到了山东,并交给了这边的快递公司送货,是对方将货物给耽误了。李先生随后又找到给自己送货的“增益速递”,对方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可能是新员工不熟悉业务造成的”。
记者在李先生提供的一张增益速递业务回单上看到,在收派员信息一栏中,日期显示为“3.27”,而在收货人签到一览上,写明是“6月13日签收”。李先生告诉记者,虽然现在双方承认给自己耽误了时间,但在赔偿责任问题上却闭口不谈。
对此,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的王建华律师认为,李先生当初委托深圳联运通物流公司发送货物,那么双方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联运通公司有责任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或者是在合理的时间内将货物送到李先生手中,现在因为到货时间太晚而给李先生造成损失,那么联运通公司物流公司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赔偿完毕之后,联运通物流公司可以找其委托的其他快递公司赔偿自身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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