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潍坊9月10日讯(记者 徐浩)10日,记者从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潍坊市房地产市场经济行为,切实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市建设局公布加强房地产经济机构管理实施意见。意见中明确要求潍坊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未经备案的营销策划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另外,各房地产营销策划机构须于10月31日前完成登记备案。
房地产经济机构(营销策划机构)备案程序
各类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总部、分支机构、加盟机构、门店等)须到所在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营业,并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新设立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已营业未办理备案的机构,须在2013年10月31日前办理。对未经备案经纪机构所代理房地产的交易与登记、租赁、抵押等业务申请,各房屋登记机构一律不予受理。
办理备案需提报以下材料,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2、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3、经营场所证明;4、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交证明;5、委托人介绍信、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备案,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机构总部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备案证书。加盟类型的分支机构应提供加盟协议。
规范房地产经纪合同
推行使用由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制的存量房出售委托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在示范文本中增加委托人的责任条款和经纪机构的免责条款,不得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胁迫交易行为。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
房地产营销策划机构管理
外地入潍企业到项目所在地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办理备案初审手续。已开展代理业务尚未备案的营销策划机构,应于2013年10月31日前,补办备案登记手续。各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未经备案的营销策划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委托未经备案营销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营销策划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应于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填写《房地产营销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登记表》,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由营销策划机构代理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申请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时,须提供营销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和《房地产营销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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