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21 09:21: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潍坊频道 我要评论
大众网潍坊8月21日讯 据潍坊晚报消息,8月20日,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为进一步明晰全市城乡小学(含小学教学点)、“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完全中学、职业中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的土地权属,依法保护中小学校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我市全面开展中小学校用地确权工作。将于10月底完成中小学校用地相关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收集整理,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小学校用地确权登记和发证。
原则
尊重历史依法进行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中小学校用地是保障和发展城乡义务教育制度的重要载体,也是中小学校所拥有的不动产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中小学校具有历史性和公益性等特点,在土地的取得和占用等方面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因此,在开展中小学校用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过程中,应遵循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依法依规和维护权益的原则。
同时,还要依法确认中小学校用地的使用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将根据各中小学校所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和相关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认真开展地籍调查,准确掌握各中小学用地的占用时间、取得方式和变化情况等,对照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确认所占用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
分类
五种情况区别对待
各县市区在开展中小学校用地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时,要针对每所学校的用地情况,积极协调,妥善处理各类历史遗留问题,依法维护中小学校和各土地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大致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中小学校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均按原取得方式和原批准用途进行确权登记。其中,属于企事业单位自办的学校,其土地使用权应根据所隶属企事业单位的用地性质确权登记和发证。
中小学校在1962年9月之前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至今仍由中小学校使用的,可以按国有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和发证;1962年9月之后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确权登记和发证。
居民小区配套办学占用的土地,按照居民小区的用地性质确权登记和发证。但是,市、县政府对办学用地性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市、县政府批准文件办理。
民办中小学校所占用的土地,按照其土地取得方式进行确权登记和发证。
中小学校租赁的土地,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可为中小学校确认土地他项权利。
时限
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权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城乡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广泛收集中小学校用地的各种权属来源资料。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用地协议等资料,对于相邻单位或个人不配合指界的,可凭用地资料或依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确认中小学用地的界线位置。
市教育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我市中小学校拥有用地确权的并不多,尤其是在农村。开展中小学校用地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是完善中小学校教学设施,更好地保护中小学校用地合法权益所采取的一项举措,是统筹学校布局调整、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健康有序的重要工作,对维护我市中小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的教育教学正常秩序,保证学校土地资源不被侵占和流失,切实改善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我市将于2013年10月底完成中小学校用地相关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收集整理工作,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小学校用地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确属历史遗留的疑难或存在争议的用地问题,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本报记者 王叶妮
中小学校用地确权分五类处理
中小学校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小学校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居民小区配套办学占用的土地
民办中小学校所占用的土地
中小学校租赁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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