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潍坊3月21日讯 (记者 徐浩 通讯员 刘建和 路振宇)21日,记者从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更好的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下文称《办法》)将于2013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房屋征收程序化
80%被征收人同意后才可实行
《办法》要求,房屋征收应当遵照下列程序四步走,征收项目符合“四个规划,一个计划”要求,并由相关部门出具意见;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涉及被征收人超过300户的,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另外,《办法》规定,对因旧城改建需要进行的房屋征收,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得到8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后,才能发布征收决定。
补偿标准统一化
最高奖励房屋评估价的20%
《办法》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坚持严格政策与适当提高标准相结合的原则,对补偿标准设置上下限。下限,按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建筑面积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上限,除房屋价值外,奖励最高为房屋评估价的20%。设置上下限,达到了在不过高增加征收成本的前提下,能够使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所改善的目的。
被征收人自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空调、太阳能等,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移动安装费用或者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自费开户的管道燃气、暖气,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开户费用给予补偿。被征收人房屋已经装饰装修的,补偿价值由承担被征收房屋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并出具单项装饰装修评估报告。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偿。
约束回迁延期行为
超6个月不交房安置费增加一倍
《办法》对回迁期限和延期回迁行为作了约束性规定,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6层及以下房屋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7层及以上房屋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由于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致使产权调换房屋不能按期交付的,对于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日起,6个月内交付的,临时安置费增加50%,超过6个月份仍不能交付的,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从而约束了征收部门延期交房的行为,确保了被征收人能按期回迁。
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住改非”房屋补偿标准适当提高
《办法》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将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住改非”),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时间一致,并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有正常纳税记录2年以上的,结合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20%。“住改非”房屋,既有不合法的方面,又有合理的成分,这样做既尊重了历史,又体现了实事求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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