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及评估异议的解决方式

2013-03-21 16:03: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潍坊频道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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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公平,直接关系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活动应当独立、客观、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为此,《办法》规定,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程序,首先由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然后,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再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按多数人意见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选定。

  为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办法》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复核结果报告。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复核结果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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