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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斗士:无法律禁孙杨建团队 游泳队条例无效

2012-09-28 07:47:00    作者:   来源:北国网-半岛晨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孙杨 团队 游泳队 游泳中心 法律效力
[提要]孙杨强烈要求组建自己的经纪团队,游泳中心不允许,称中心就是他的经纪团队。郝劲松认为,孙杨完全有权利组建自己的团队,而游泳中心则无权限制孙杨做广告。”  郝劲松认为运动员相对于管理中心是弱势群体,“奥运冠军田亮,说被开除就被开除了,管你是不是奥运冠军。

  孙杨强烈要求组建自己的经纪团队,游泳中心不允许,称中心就是他的经纪团队。孙杨有没有权利组建自己的经纪团队?游泳中心有没有权利限制孙杨组建自己的经纪团队?昨日记者采访了青年法律学者,有“维权斗士”之称的郝劲松。郝劲松认为,孙杨完全有权利组建自己的团队,而游泳中心则无权限制孙杨做广告。

  没有法律禁止孙杨组建个人团队

  郝劲松认为:“孙杨想组建个人经纪团队的想法没什么错误,这属于他个人的权利。没有法律禁止他组建自己的团队,无论现行的体育法,还有其他的法,都没有规定他个人不能组建团队。这跟当年的李娜一样。”孙杨现在组建个人团队的阻碍来自于国家体育总局游泳管理中心。郝劲松认为:“游泳中心是一个僵化的管理机构。从其他国家的体育竞技体制来看,游泳中心的这种管制对于体育竞技已经造成了很大的约束。比如羽毛球队在奥运会上让球,这都是僵化体制的产物。实际上不该这样,不该是进了国家队,人就是你的了,人身权就是你的了。 ”

  游泳中心下发的《管理办法》没有法律效力

  去年5月18日,游泳中心下发了《国家游泳队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经营、社会活动的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游泳队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在役运动员必须经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方可进行广告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在役运动员参与商业广告活动及社会活动,必须征得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的同意,并由中心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在役运动员从事商业广告的收益,由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接受并进行分配。

  郝劲松认为,这个“管理办法”本身是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效力的,“好比商店里挂牌‘凡是进我商店买东西的人,我店人员都有权利搜查’,你可以写,但是没有法律效力,我可以不遵守。同样,游泳中心可以制定这个规矩,但我可以不执行。 ”

  国家队的培养孙杨已经用成绩回报

  孙杨能够有今天,与地方与国家队的培养是分不开的。孙杨到海外训练花费巨额资金,可以说如果没有国家队这个平台,孙杨可能还是个无名小卒。从这个角度讲,国家队需要回报似乎是合理的。

  但郝劲松不这么认为,“你为什么给我这个平台,不就是为了出成绩拿奖牌吗?现在我出了成绩,也拿了金牌了。那你为什么要限制我的权利呢?我尽到本人的义务了。有很多运动员利用了平台后没有出成绩,游泳中心难道还要向他们索赔吗?另外孙杨能没有伤病吗?”

  孙杨是广告的主体不该被限制

  郝劲松还认为游泳中心没有权利限制孙杨个人做广告,“违反了民法中的个人合法权益。孙杨是广告主体,广告商是冲着孙杨本人来的。他做广告应该得大头收益,但现在只得了三分之一。 ”

  郝劲松认为运动员相对于管理中心是弱势群体,“奥运冠军田亮,说被开除就被开除了,管你是不是奥运冠军。他有自己的权益,他为什么不能做广告呢? ” 记者韦伯宁

王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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