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500年也只赔几千元 伟东·湖山美地被曝骗业主

2013-10-11 19:28: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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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青岛10月10日讯  近日,多位购买伟东幸福之城湖山美地的市民向大众网记者反映,他们买了幸福之城却并未感觉到幸福。因为他们交付首付款后多日后才见到购房合同,合同约定的房屋公摊面积、物业费收取标准等与前期宣传根本不一致。特别让他们感到不能接受的是,合同竟然规定延期交房五百年也只用赔几千元,并且对公积金贷款要求苛刻。购房者透露,开发商早已将在建项目抵押银行,用 “霸王”条款逼用公积金购房的业主选择商贷。业主们感觉遭“设局”。记者采访开发商时被告知不知道谁负责。

  公摊大幅增加物业涨价

  9月20日,购房者李明(化名)在伟东幸福之城湖山美地选购了一套约90平米的房屋,并交付了30多万首付款。当时开发商并未与李明签署购房合同,也没有让他看合同。9月23日,李明前往售楼处签署购房合同,令他不能接受的是,合同中的很多约定与当初的宣传不符。

  李明告诉记者,当初选购房屋时,销售人员明确表示,小区的物业费标准为每平米每月1.5元,签署合同时物业费变成了每平米每月2.1元。房屋的公摊面积,当初宣传约为23%,最多不会超过26%,但签署合同时,公摊面积最大竟然为28平米,对于他的房子来说,公摊面积变成了31%。

  无限延期交房近乎免责

  李明介绍,除物业费、公摊面积与前期宣传不符外,最让他不能接受的是,购房协议中关于申请公积金贷款、延迟交房等条款非常苛刻。开发商前期宣传称,2014年底交房,但购房合同中的交房日期却变成2015年5月30日,开发商在2015年8月30日前交房,将不承担任何违约金赔偿。如开发商2015年8月30后交房,不论延期多长时间,只需承担购房款百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以李明为例,他的总房价大约为90万元,如果开发商收钱后不建房,就是五百年后交房,也只需赔付李明4500元违约金。

  想用公积金贷款遭“设局”

  李明接受采访时表示,如果说条款中延迟交房的规定是开发商有意回避自身责任,那么公积金贷款的条款则是开发商将所有的潜在风险全加在购房者身上。条款中明确规定,购房者需9月30日将申办公积金贷款的材料交给开发商,由其统一申请办理。10月30日,如公积金贷款不能到账,购房者需每日承担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如三个月公积金贷款依然未到账,购房者除去每日承担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外,需从首付款中扣除总房款的10%作为赔偿。不然,购房者只能选择商贷,但商贷也由前期宣传的8.8折,变成了9.4折。

  “公积金贷款的约定明显有失公平。”李明告诉记者,他跟众多购房者不能接受的是,为何开发商延迟交房三个月,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金,即便超过五百年,也只是一次支付几千元的违约金,而购房者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三个月内不能到账,承担的违约金却如此之重。同时,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办理,主要取决于开发商楼盘建设的进度、其用地或是在建项目是否解押等问题,并非购房者本人所能决定,但全部风险由个人承担,这明显有失合同的公平原则。

  开发商关于公积金贷款的约定,在李明等购房者看来,很可能是开发商故意设的一个局,将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赶到商贷这条路上来。因在购房协议中,有市民发现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屋办理了抵押贷款,根据青岛市的相关规定,根本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也就是说公积金贷款办不下来,明明是开发商的责任却要让业主去承担高额的赔偿。

  业主退钱被拒无奈签合同

  李明告诉记者,事后,他查看其他业主9月22日签署的购房合同发现,9月23日开发商给他的合同与之前的合同有很多不同,也就是说开发商9月22日晚上连夜更改了很多内容。

  李明感觉9月23日的购房合同中不合理条款太多,选择了拒绝签署合同,并要求退还其已经支付的30多万元首付款,或者更改合同中的不合理规定,对方都拒绝协商。李明迫于无奈,只好与开发商签署了购房合同。

  开发商:不知道谁负责

  10月10日下午,记者联系了青岛伟东置业有限公司,负责总机的工作人员向记者提供了公司客服部的联系方式。但记者多次联系对方,电话一直无人接听。随后,记者拨打了伟东幸福之城湖山美地项目售楼处电话,记者说明采访问题后,工作人员表示,售楼处与开发商分开办公,不知道购房者反映问题由谁负责,或开发商相关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律师:合同显失公平

  记者就此采访了山东中商律师事务所熊纪奎律师,熊律师表示,购房者首先需要确认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资质材料,如果开发商资质手续齐全,且购房者反映的购房合同条款属实,那么该合同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关于公积金贷款的办理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公积金贷款办理的审查期限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根据该项规定,如果购房合同中没有对开发商约定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的时间,那么购房合同中的该项约定对购房者来说,公积金贷款的到账时间就无法控制,因此该约定对购房者来说就涉嫌显失公平,同时,公积金贷款是否能够被批准,可能有购房者个人的原因,也有可能是开发商的原因,如果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公积金贷款未能按时办理,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购房者同样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显然有利用格式条款加重购房者责任;关于延期交房违约责任的约定,因购房合同系开发商提供,该约定作为格式条款,极有可能减轻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对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的风险较大,根据《合同法》第54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购房者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如果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购房合同上述条款显失公平,未能最终签订购房合同的,开发商应退还所收取的首付款。 (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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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沈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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