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25 08:59:00 作者: 来源:新华网山东频道 我要评论
新华网山东频道8月24日电(记者席敏)山东省近日制定环境保护部门调查与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对需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详细界定。其中,环境违法行为严重等5种情形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介绍,环境执法部门发现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抗法;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遇到恐吓、恶意阻挠或者暴力抗法;犯罪嫌疑人不明、需要控制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可能逃匿的;环境违法行为严重等5种情形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同时,环保部门环境执法机构在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中,发现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情形,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山东省规定,环保部门发现本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程序,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未及时报告、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未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未及时纠正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一工作程序将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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