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防治辐射污染 开发商售楼须公布辐射信息

2013-08-17 10:23:00    作者:   来源:新华网山东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核电厂 开发商 环境影响评价 电磁环境 售楼
[提要]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目前正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核电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规划限制区内严格控制人口机械增长,依法限制新建、扩建建设项目。

  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目前正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送审稿规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关电磁环境的信息。

  “我省是电离辐射技术与电磁辐射技术利用大省。”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全省共有核技术利用单位3586家,辐射工作场所约5336个。“十二五”期间,两座核电厂将投入运营,核技术利用单位将以每年8%的速度增长,放射源以10%的速度增加,放射性废物随之不断增加,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也在不断发展。作为全国第五个为防辐射立法的省份,我省将加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

  送审稿规定,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对核电厂放射性污染物和周围环境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定期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放射性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咨询。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水和中、高水平放射性废水的,最高可处50万元的罚款。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设置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非居住区边界与反应堆的距离不得小于500米;规划限制区以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不得小于5000米。核电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规划限制区内严格控制人口机械增长,依法限制新建、扩建建设项目。

  送审稿还规定,建设电力牵引的城市地面轨道交通、电气化铁道,应尽可能避让居民住宅等电磁环境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确实不能避让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保证电磁辐射环境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对电磁环境敏感的项目,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电磁环境现状进行评价。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关电磁环境的信息。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山东防治辐射污染 开发商售楼须公布辐射信息

初审编辑:沈广安
责任编辑:王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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