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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正式出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2012-12-26 08:43:00    作者:张榕博   来源: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办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干部 村民会议 房叔
[提要]村干部私卖集体土地当“房叔”,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半数村民对村干部工作不认可,村干部应当辞职。对于村干部以权谋私、不作为,《办法》规定,在民主评议中,半数村民不认可的,这名村干部应当辞职,拒不辞职的,由村民集体罢免。

  村干部私卖集体土地当“房叔”,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半数村民对村干部工作不认可,村干部应当辞职。25日,记者获悉,山东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正式出台,针对村干部侵害村集体财产的潜在可能,《办法》制定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制约村干部权力,对村干部不作为、侵占集体财产行为,首次做了具体的处罚规定。

  记者获悉,山东省此次出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村委组成人员和职责、村委会民主选举流程以及民主选举与民主监督都做了详尽的规定,特别是山东省在村委会成员任期内的责任追究方面,单独作出了规定。《办法》要求农村应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审计制度,任何村民都可申请村务公开,而且可以再次申请。同时,为了制约村干部权力过大问题,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授权的村代表会议同意,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可签订协议,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换句话说,村里的财务章,今后要到镇上的经管机构去盖,以往村干部一手拿公章,一手拿合同的情况将受到制约。”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

  对于村干部以权谋私、不作为,《办法》规定,在民主评议中,半数村民不认可的,这名村干部应当辞职,拒不辞职的,由村民集体罢免。而村干部故意隐瞒财务账目,或者私自侵占村集体财物,甚至私卖土地、林地,与开发商私自订立合同的,《办法》首次对此作出处罚规定,将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都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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