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环境污染公益诉讼首案:两被告判赔742万
2012-12-24 08:57:00 作者: 来源:大众日报 我要评论
[提要]12月14日上午,山东省东营市环境保护局诉吴海涛、东营海丰运输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在东营中院环保法庭宣判。东营市环境保护局将吴海涛、东营海丰运输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告上法庭,2012年12月6日,原告东营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撤回对东营海丰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东营中院予以准许。
12月14日上午,山东省东营市环境保护局诉吴海涛、东营海丰运输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在东营中院环保法庭宣判。据悉,这是山东省首例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件。经法庭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吴海涛、淄博市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赔偿原告东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损失费用7425607元,用于被污染场地的修复治理工作。
2011年5月,被告吴海涛与淄博市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法定代表人杨德宏口头协商,由吴海涛以每车5000元的价格,外运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2011年7月29日20时50分左右,被告吴海涛驾驶一辆绿色槽罐车,向垦利街道办事处境内胜采集输队南侧方向行使。在20:55分左右,该车在距胜采集输队南20米处停下,确认周围环境“安全”后,吴海涛将车上散发刺鼻化工气味的粘稠黑色液体倾倒至现场。此时,接到群众举报的东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出现在吴海涛面前,将他当场拦截并依法立案处理。案发后,被告吴海涛、杨德宏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垦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案刑事部分正在审理中。
经详细的调查,被告吴海涛此前多次作案,累计倾倒工业废水共13车,约260吨,污染土地面积达66亩。对此,当地居民受到了难以忍受的酸臭、刺鼻化工气味的侵扰,白天不敢开窗,即使炎热的夏天也要戴着口罩阻挡有害气味的侵蚀,夜晚经常在熟睡中被熏醒,有的居民已经出现了头晕、恶心症状,甚至诱发了哮喘、鼻炎等病症。垦利县环境保护局、东营区环保局等联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投放双氧水去除异味,使用生石灰对其中的重金属进行沉降,取得了一定效果,恶臭气味有所减轻,但仍未从根本上消除。
为了对受污染场地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垦利县环境保护局从被污染场地的不同点位对地表水和底泥进行取样,分别送至科研部门对样品中的污染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检验。检验报告结果显示,送检水样和底泥中分别检出不同程度的对人体有害的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和重金属污染物,对该场地及周边人群、生态环境构成威胁。经评估,治理修复费用总计7429765元。
东营市环境保护局将吴海涛、东营海丰运输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告上法庭,2012年12月6日,原告东营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撤回对东营海丰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东营中院予以准许。
东营中院环保法庭审理认为,污染场地地表水与吴海涛驾驶的槽罐车的残留废水具有强同源性,足以认定被告实施了排污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案工业废水的处置,被告吴海涛在未取得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证,并且被告淄博市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在明知这一事实的情况下,两者共同协商,外运工业废水,倾倒至涉案场地,造成严重污染,其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理应对污染导致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经庭审,东营中院认定,被告吴海涛、淄博市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吴海涛、淄博市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赔偿原告东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损失费用7425607元,用于被污染场地的修复治理工作。
据介绍,2011年10月31日,我省首家环保法庭在东营中院正式成立,一年来共受理各类环境保护案件4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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