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对八类破坏湿地行为说“不”
2012-11-01 09:04:00 作者:今天 来源:新华网 我要评论
[提要]据了解,“十一五”期间,山东省治理退化湿地120多万亩,目前已建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17处,保护区面积占山东湿地面积的35%,其中国家级保护区3处、省级保护区5处。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记者今天(31日)从山东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草案对湿地自然保护区与湿地公园作出了详细界定,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擅自围垦、填埋、猎捕等八种破坏行为,并明确相应的处罚追责条款。
据了解,“十一五”期间,山东省治理退化湿地120多万亩,目前已建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17处,保护区面积占山东湿地面积的35%,其中国家级保护区3处、省级保护区5处。山东湿地保护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存在盲目开垦、退化严重及富营养化等问题,需继续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力度,为此,山东拟出台《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保护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禁止开发建设的区域、限制开发建设的区域以及利用与保护方式等内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或者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具有生物多样性丰富特征或者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集中分布地;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及水禽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以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代表不同类型的具有特殊保护或者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天然湿地;其他具有特殊保护意义、重要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
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湿地公园:湿地生态特征显著,具有一定的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湿地生态系统典型,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在本省或者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示范性;湿地自然景观优美,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的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重点保护的湿地区域。
草案要求,山东湿地资源普查每五年进行一次,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非法开矿、采砂(石)、取土或者修筑设施;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违法放牧、烧荒、砍伐林木;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有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进行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可能对湿地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含有湿地保护和防治湿地污染的内容。因建设公益性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提出可行的湿地恢复方案。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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