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住宅物业收费“新规”8月1日起施行
2012-07-28 10:07:00 作者:晁明春 王佳声 来源:大众网—大众日报 我要评论
[提要]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每月收费为一星级0.50元;二星级0.75元;三星级1.00元;四星级1.30元;五星级1.60元。济南市同时明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属于专业经营单位的,其运行、维护、养护、更新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生活中最易引发矛盾的物业收费特别是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等,在济南有了可参照执行的“硬杠杠”了——记者从济南市政府27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制定的《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经过12年的快速发展,济南市目前共有物业服务企业525家,从业人员超过3.5万人,管理面积超过7600万平方米,但在物业管理及物业收费上存在着开发遗留问题突出、收费不规范等问题。《办法》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法律依据;收费标准的形成机制、定价原则;物业收费监管的职责权限;物业服务内容、成本构成、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依据。
按照新的规定,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分为公共性物业服务标准和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标准两部分,公共性物业服务标准分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其中一星级为服务质量最低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标准不分等级,包括电梯的维护、运行服务标准和自动消防控制设施的维护、运行服务标准。
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每月收费为一星级0.50元;二星级0.75元;三星级1.00元;四星级1.30元;五星级1.60元。电梯维护和运行服务收费标准:0.35元/平方米·月,自动消防控制设施维护运行服务收费标准:0.20元/平方米·月。
济南市物价局拟定的市内五区及高新区公共车库内车位租赁费和停车服务费标准具体为: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租赁基准价格为220元/个·月,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为35元/辆·月,均可上浮10%,下浮不限。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在不超过住宅小区共用车库车位租赁费政府指导价70%的范围内确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济南市规定,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济南市同时明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属于专业经营单位的,其运行、维护、养护、更新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按规定,“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由供水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
《办法》还对物业收费指导价格调整建立了法定适时调整机制。(晁明春 王佳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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