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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群众遇灾12小时内须得初步救助

2012-07-13 09:33:00    作者:   来源: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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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7月12日讯 (记者 郭静) 12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近日发布《山东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根据规划,我省将进一步提升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报送能力,自然灾害发生12小时内,要让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

  规划要求,自然灾害发生12小时之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十二五”期间,全省全面防灾减灾意识明显增强,防灾减灾知识在大中小学生及公众中的普及率明显提高。

  规划要求,在应对极端天气能力方面,200平方公里以上重点河流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重要河段达到50年一遇,重点平原洼地及粮食生产区除涝标准达到5年一遇,海堤防风暴潮标准达到20年一遇,重要堤段达到50年一遇以上。抗旱应急水源建设全面加强,地下水储备提升,确保特大干旱、连续干旱年份城乡生活以及重点企业和高效农业用水需求。

  在防震减灾方面,全省80%以上的县级以上城市要完成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设区的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市、区)至少建成1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各县(市)至少建成1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

  规划中提出,要按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创建300个“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和300个“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整合全省地震、气象等减灾部门资源,统筹建设城乡社区居民就近紧急疏散和临时安置避难场所,配备应急物资,设置应急逃生指示标识和应急广播设施,编制城乡社区应急预案和灾害风险图,开展社区救灾演练,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

李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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